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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国际避税/逃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从来就划分为“严禁”和“弛禁”两大阵营,前者主张对此严惩不贷,后者主张只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税收即可既往不咎。
近日,某国际组织公布的一项数据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即使不考虑通过某些隐蔽方式偷逃的资产与税收,全球富豪们为逃税而转移到国外的资产总额也高达11.5万亿美元,导致各国每年税收流失2550亿美元!
在开放经济环境中,意欲逃避税收者有太多的工具可供利用,跨境货物、资金、人员流动为他们创造了巨大的伪装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又为他们提供了实施收入或财政转移法的便利。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下,中国政府从2002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放松资本管制的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也从2004年12月1日起投入实施,假如相应监管工作滞后,这些措施未必没有可能成为国际避税/逃税者们的工具。
如何治理国际避税/逃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从来就划分为“严禁”和“弛禁”两大阵营,前者主张对此严惩不贷,后者主张只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税收即可既往不咎。
“严禁”派的主要工具包括单边反避(逃)税法规、双边反避(逃)税措施和多边反避(逃)税措施,其中,除了完善税制和海关、资本流动监管(包括银行信息交换)之外,单边反避(逃)税法规的核心是规定跨国纳税人有义务延伸提供税收情报、有义务就某些交易行为事先取得政府同意、有义务对国际逃税案件事后提供证据;双边/多边反避(逃)税措施主要形式是有关国家签订含有反避(逃)税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其核心内容是相互交换税收情报。联合国早在1983年就发布了《与国际避(逃)税作斗争的国际合作指南》文件,将反避税/逃税视为各国税务当局的共同目标;《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也为包含反避(逃)税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提供了相当详尽的蓝本。
与此同时,“弛禁”派的某些主张在一些国家也已经成为政策现实。在发达国家中,意大利政府率先推行了“弛禁”政策。2001年9月,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宣布财务“特赦”计划:在欧元过渡期内,允许为逃避意大利高额税收而存入瑞士、摩纳哥等“税收天堂”的资金返回意大利,除收取2.5%象征性税收外,不追究资金来源,替个人保密,并免除海关税及司法手续等。今年引起了广泛关注的美国《本土投资法》实际上也属于“弛禁”派的主张,有关条款规定,美国公司抽回国内的海外收益只要在一年之内用于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削减债务、回购股票,以及培训和雇佣国内员工,对其征收的所得税率就将从35%下调至5.25%。
人们对治理国际避税/逃税的方法争论不一,主要原因是国际避税/逃税行为混杂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之中而难以辨别,如果单纯为了根除国际避税/逃税而收紧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步伐,可能损害整个经济的活力,并为管理相对松驰的国家作嫁衣,而要那些管理相对松驰的离岸金融中心与其它国家共同实施“严禁”政策又往往是与虎谋皮。一些政府之所以实行“弛禁”政策,无非是自认无力根除资本外逃,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希望此举能够收到吸引资金回流、增加政府税收之效。
中国资本外逃和国际避税/逃税规模不断增大,对国家正常税收收入、国际资本正常流动和社会公平的负面影响已经不容忽视,治理国际避税/逃税刻不容缓,同样也面临“严禁”和“弛禁”的选择。我们固然应当看到“严禁”政策对实施成本和配套机制的要求较高,但更应当认识到正常税收秩序对一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而“弛禁”政策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严禁”政策的威慑力。我们要看到中国的国际避税/逃税者是一个较小的群体,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可能涉及相当大的社会群体,盲目效仿“弛禁”政策很可能要付出我们无法承受的代价,所得也未必理想。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除了完善税制,减少不公正的税项之外,我们的重点应当是引进和完善“严禁”派的工具。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