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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日前说,国务院已经通过有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4年规划,国资委将用最后4年时间完成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闭破产工作。
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4年后,国有企业将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规律,依法实施破产。而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必然会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形成。
首先,完善的市场秩序,需要企业有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成功的企业在市场中得以发展,失败的企业在市场中得以淘汰,市场通过企业之间竞争,在各种企业之间不断的生存与消亡之间,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失业的企业不能够被淘汰,成功的企业就不能够壮大,新生的企业就没有准入机会。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中企业的一种,也不能够逃脱优胜劣汰的规律,也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不过,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政府,而政府拥有强制权力,那么政府有可能混淆其作为游戏规则制定者和游戏规则参与者两种角色之间区别,利用规则制定者角色为其规则参与者角色服务,使得那些本来应该淘汰的企业继续运用政府自身的公共财政和垄断性权力得以生存,从而扰乱市场经济中价值信号的企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4年规划这一政策就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退出问题,这一政策表明,4年之后,所有国有企业都需要在市场竞争中决定其自身的命运。
其次,完善的市场秩序,需要投资者财产权得到明确保护。也就是说,正是因为企业投资者财产权得到法律明确保护,投资者才有动力将自身财产投资于市场竞争,否则,投资者由于没有明确的预期,要么将自身财产用于非生产性活动,要么将自身财产转移到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地方,而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秩序。此前,为了使运行状况不佳的国有企业更好地退出市场,中国政府在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处置、银行呆坏账核销等方面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这些特殊政策必然会损害一些投资者利益,使得这些投资者对于投资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没有足够的信心,这很显然不利于国有企业自身的融资。此外,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为民众的福利,辅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及时保障投资者权利,民众的社会福利必然将降低。其实,与依法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政策性破产后,企业变卖的资产将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依法破产则首先偿还债权人。虽然,只要投资就存在风险,就有破产的可能性,不过,这些新政策的出台,必然会给投资者形成某种预期,即其财产权会首先得到保证。
再次,完善的市场秩序,需要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一般性规则。也就是说,市场只针对一般企业制定一般性规则,而不针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规则,否则,特殊政策的制定会使得一部分企业获得,而使另一部分企业受损,这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此前,中国针对企业进行分类,实行不同的政策取向和管理模式,例如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不同企业享受不同的政策优惠和待遇,这既表现在税收方面,也表现在企业破产、企业准入、企业运营等各个方面,这样天然地形成了不平等。例如,有些地方为了引进外资,给予较好的税收优惠,让外资享受特殊的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形成公平竞争,自然也不利于市场资源最佳配置。就企业破产而言,国有企业因为其特殊地位,享受较多的优惠和待遇,这些因素反过来不利于其自身发展。新政策的出台,表明4年之后,市场经济中没有各种所有权性质不同的企业,只有具有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性质相同的企业,所有企业在一般性规则面前平等对待,这种一般性规则反过来既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可以增加投资者信心。
最后,完善的市场秩序,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只需要按照法律要求办事,而不需要针对不同公共政策采取不同行为,这是一般性规则的具体体现。一般而言,政府既是法治这一良好环境的营造者,也是法治这一良好环境的破坏者,要使得市场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需要政府制定严格法律,使得各种企业按照法律要求办事,即企业守法;其次需要政府本身也接受法律限制,使得政府的各种政策在法律范围内,即政府守法。通常而言,国有企业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不过,这种形式和手段也可能阻碍政府为民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即国有企业通过政府强制性权力,扩展自身的垄断地位;国有企业通过政府公共财政,利用公共财政服务于自身目的。而新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限制和降低这种可能性,国有企业要与其他企业一样,服从法律规则安排,这本身也是政府守法的一种表现,自然也会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事实上,国企依法破产,从短期和表面上看,似乎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但从长期和本质上看,一定会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这是因为,国企依法破产,会形成一种良好的市场秩序,这种市场秩序使得国企认识市场的约束是“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在面临竞争和困难时,国企会试图完善自身实力去增加竞争力,而不是寻找政府的帮助增加竞争力,这种市场意义的竞争力,不仅有利于国企利益的增加,而且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
这样看来,国企依法破产,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形成,也有利于国企自身发展,具有双重效应。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