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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提前还房贷违约金的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从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合同里,而不是针对加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潮,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见4月5日信息时报)。
收取违约金这种明显涉嫌侵权的行为,也属于国际惯例,说好听点,此举令人费解;说不好听,这纯粹是唬老百姓。这两年,有一种怪现象,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在遭到舆论质疑后,有关人士在无法进行合理辩解的时候,都会抬出一个国际惯例作为盾牌。如果认真追究下去,有的国际惯例是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规定,缺乏代表性,算不上什么“惯例”;有的是国际上过去通行的,而今早已被淘汰了;还有的国际惯例在国外找不着,纯属子虚乌有,肆意捏造。
国际惯例成为侵权者的盾牌,这与我国的法治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究竟什么是国际惯例,该法没有说明,立法与权威的执法机关目前有没有明确解释,这就给许多心怀不轨的经营者留下了空挡。
国际惯例,最早曾是我国的一条涉外工作的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按国际惯例办事”,是周恩来总理确定的涉外工作三原则。后来,随着对外开放,在许多的经贸活动中,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也成为一项商务原则。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所谓的国际惯例必须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活动中所逐渐形成的,关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或如何调整其法律关系的一些商务习惯做法或商务行为的规范,来源于商务纠纷的裁决实例,或者国际商业组织的文件,甚至是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最不成也要有几个国家的法律共同支持。但是,现在国内的许多所谓国际惯例,与这些都沾不上边。
收取提前还房贷违约金的惯例,究竟是欧盟的还是美国的,人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即便是欧盟有过,也是欧洲的而不是中国的。再从经济多元化的世界潮流来看,欧洲的惯例凭什么可以在中国这里上升为“国际惯例”,适合欧美的,未必适合亚洲,适合亚洲的还不一定适合中国。尊重各国风俗习惯上的差异,遵守各国的法律制度,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商业规则。如果银行未与购房者事先达成一致,将收取违约金的做法列入合同,单方面收取违约金就明显涉嫌违法违规。
笔者为此建议,针对一些部门和行业提出的国际惯例设计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一些没有进入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也没有被国际商业组织认可承认的一些所谓的“惯例”,坚决进行打假,彻底撕去伪装,免得遗祸百姓。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