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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了新的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虽然,有关部门对此规定一再表示是为了社会稳定,但还是遭到了市民的质疑。许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侵害了个人隐私权。
因“控制性别比例失衡”而起
中国没有不准堕胎的传统,并且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某些地方政府还有过鼓励堕胎、强制堕胎的行为。之所以做出行政审批的规定,是基于当前我国出现的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的态势,我国的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正常值应为102~107比100,但现在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近117比100。
人口性别严重失衡,会造成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的比例失调和未来婚配的失衡,也会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人口的安全、民族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由此看来,哈尔滨市为调控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做出这样的人工流产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制订任何一部法律或政策之时,也不能不考虑其合理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人流审判有弊端
首先,胎儿不是民事主体,在公法上也不是公民,因此,堕胎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一个人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和自由。哈尔滨市的规定限制了最基本的人权。此外,这样的规定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女性由于避孕工具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到强暴而怀孕等,如果需要出具证明,就涉及到个人隐私。
其次,要求堕胎必须经行政审批的规定要考虑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率。这种行政审批实际上就是设立行政许可,政府设立行政许可就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而妇女堕胎是否为了选择胎儿性别的动机,也是难以证明的事,这就给权力进行寻租带来很大的方便。
而且,这种做法也可能没有效率,因为妇女也可能寻求其他土法堕胎,导致其他危险的情形出现。这不如控制胎儿性别鉴定有效,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同时对B超诊断仪的销售和使用进行控制。如果采取上述方法可以控制性别判断,那么就没有必要限制妇女堕胎自由。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从源头上逐步解决重男轻女的问题。事实上,经济越发达、文明程度越高,这种观念就越弱。现阶段,家庭依然是广大农村地区老人的主要依靠,“养儿防老”的思想仍然有着现实的土壤。杜绝重男轻女,关键还是要发展经济。
所以,在目前各地自行其是出台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的规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值得质疑。这一问题最好能提交全国人大,经过代表或全民充分讨论,以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应对人口性别严重失衡。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