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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对目前广东、重庆的个别银行收取提前还房贷违约金的做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态度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总行没有整体计划。股份制商业银行则没有收取的考虑。
据《民营经济报》报道,曾参与过《合同法》制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认为,从《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看,银行收取违约金是违法的。
他说,收取违约金完全是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行为。《合同法》在制定时,正是考虑到提前还贷的情况才规定了第208条,这一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说明法律允许提前还贷,鼓励提前还贷。提前还贷不算违约,银行收什么违约金?
即便是有的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何山认为收取违约金仍然违法。因为银行的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并非跟消费者“一对一”的约定,因此不能算是“另有约定”。他说,媒体应该加大在对《合同法》第208条的宣传。
据了解,“国际惯例”中收取违约金的前提是银行与借款人在“一对一”的谈判中,对利率、借款时间、提前还贷的金额和时间等在合同中约定。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