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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
伴随着《证券法》修改草案于本月中旬送审时间的临近,《证券法》内容的修改也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关注。特别是对现行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修改,更是格外引人注目,并被不少投资者视为“利好”。
向客户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范畴,现行证券法的“禁令”,实际上是对信用交易的一种禁止,这种资本市场发展来看,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如今对其进行修改也是必要的。不过,证券法之所以出台这一“禁令”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的,因为《证券法》出台之时,正是“亚洲金融风暴”刚刚过去不久,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作出这一规定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融资融券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以笔者之见,融资融券作为一种信用交易方式是应该允许其存在的。但简单地把它视为一种利好,则未必恰当。其实,在笔者看来,它更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如果使用得当,它会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增加,如牛市时融资,增加投资,多买股票,自然会增加投资收益;或熊市时融券,投资者在高位时先借来股票把其抛售,然后到低位时将股票买回归还,这样即便是在大熊市里,投资者也能获得赚钱的机会。但一旦投资者使用不当,那么,它将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明显具有放大效应。如在熊市里融资,结果是投入得越多,亏损也越大,到最后危及到融入资金的安全时,券商将投资者的股票抛售,收回资金,投资者也就只能被扫地出门。这样的事情,在1993~1994年的股票下跌中,就常有发生,不少投资者就是因此而亏尽了全部的投入资金。或者在牛市里融券,投资者在低位时把融入的股票卖掉了,股票价格却依然上涨,不得已投资者只好到高位把股票买回来归还券商,这样即便是在大牛市里,投资者也会遭遇亏损的命运。
不仅如此,笔者以为,那种单纯地把向客户融资融券视为利好的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它是忽视了股市风险的一种表现。持有这种观点的投资者,一旦券商真的向其融资融券了,那么,这对他来说就不是什么利好了,相反,则完全是一件坏事。一方面是容易增加这类投资者在投资中的“赌性”。本来,作为一种投资活动理应量力而行,融资融券只能偶尔为之,或者看准了才能为之。但由于这部分投资者看不到融资融券的风险所在,因此,为了追求更大的收益,他们必然会最大限度地融资融券,“潇洒赌一回”。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类投资者看不到股市的风险所在,在用最大的资金与股票进行这场赌博,那么,一旦方向做错,他们很易容就会把自己的本金全部亏光,最后落得个倾家荡产的结局。因此,以本人之见,即便是《证券法》真的允许向客户融资融券了,即便是投资者的面前存在前这种融资融券的机会,投资者还是应该谨慎对待为好,特别是要有风险意识,让“投资有风险”的警钟长鸣。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