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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市场上股权分置的解决方案据称已达上千种。这里,我们仅把较有代表性的几种罗列于下,并从方案实际操作可行性的角度作一个粗略的评估。
韩志国:净资产-权数定价方案
韩志国的解决方案为:以净资产-权数定价方案,国有股减持的价格以净资产值为轴心。韩志国认为,此方案只是定价方案而不是具体的操作方案,因而留出了比较大的市场操作空间和市场选择空间,各上市公司都可以根据这个定价原则来制定各自的配售、回购、缩股、权证甚至股转债和股转股(普通股转为优先股)等各种各样的操作方案。这样做,既符合市场经济和股份经济的企业自主原则和投资者选择原则,又符合政府进行功能归位和角色调整的要求。
方案可行度:★★★★★
林义相:折股、扩股等方案
林义相提出了14个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其中折股和扩股的方案最为有名。这里简单摘要了这两个方案。一、折股流通。该方案的出发点为折股前后流通股的每股价值不变。根据确定出的市场公平价格,可以计算出折股后的国有股本大小,从而确定折股比例。折股后的国有股全部可以流通。二、公开竞价发售+送股+国有股流通,具体做法是在全部非流通国有股中划出一部分供全社会竞价发售,国有股对流通股的无偿送股一部分,国有股东继续持有并转成流通股的部分。
方案可行度:★★★
张卫星:市场化定价方案
“定价”方案是从两种股票“不同价”入手,对已经形成事实的两类不同股票分别界定利益价格。在不同利益价格确定后,按比例关系将两类股票技术处理为“同价”股票,并由此解决“同股”问题,简称“定价法”。
流通股股票的价格确定,即流通股股东利益界定价,可采取三年或五年流通股股票的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非流通股的定价方法为:非流通股东拥有非流通股票“全可流通”的“叫价权”,自己给自己的东西要价构成市场确定价格的一方独有的资源。与此同时,流通股股东掌握非流通股的“全可流通”的决定权,构成市场确定价格的另一方独有的资源。
这个两权分立制度是构成非流通股价格“市场化”博弈定价的关键:将非流通股的“叫价权”和“全可流通权”两权分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分别行使权力,可以形成有效制约机制。规则确定后,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按自己认为的非流通股真实价格进行叫价,流通股股东决定是否接受这个价格,流通股股东如果觉得这个价格合适并接受,非流通股的价格就此确定;如果流通股股东认为这个价格太高,非流通股股东就可以再次要价,直到达成非流通股“全可流通”价格。
当非流通股股票价格和流通股股票价格分别确定后,按两类股东股票价格的比例关系,采用“非流通股按比例缩股”或“社会流通股按比例扩股(拆细)”进行技术处理。此外,要设置一个非常重要的“全可流通稳定期”的价格、时间双约束条款:非流通股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方案”通过以后,如果流通股股价不能稳定在流通股利益界定价格之上一段时间,则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不能获得“全可流通权”。
方案可行度:★★★★★
古前进田辉:复权全流通方案
方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用“复权思想方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用“渐近式”方法逐步实现全流通。本方案创造性地提出“完整股权”的概念。1股完整股=1流通股+K股非流通股(其中K=非流通股数量/流通股数量、K这个系数称之为流通股含权系数)。限定时间完成转换工作,完成“不完整的股权”向“完整股权”的过渡。为了配合这一过渡,在维持A股市场正常交易的同时,单独开辟一个非流通股的交易平台或者在目前A股市场上增加非流通股的交易功能。由国务院制定交易规则,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限时让所有股东通过市场交易完成两种性质股票向“完整股权”的转变,该买的买,该卖的卖,最终每个股东帐户内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是一致的,既都转换成“完整股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避免过多行政干预,充分应用市场的作用。在非流通股交易定价过程中。净资产仅仅起一个指导作用。具体的定价交给市场完成。可以高于净资产也可以低于净资产。
方案可行度:★★★★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