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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试点方案的方向性问题;由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同博弈得出一个合理价格;让流通股股东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本报记者 夏炎
编者按:证券市场自2001年7月调整至今,历时近四载,期间虽国民经济欣欣向荣,依旧蹒跚难前。究其因固多,股权分置问题的悬而未决,堪称“重中之重”。如今,监管层已决意摘下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市场为之一振,四年苦闷有望挥之而去。本报从即日起推出“聚焦股权分置大破题”系列报道,旨在聚业界智慧,为试点献计献策,并一同见证这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敬请垂注。
近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明确的基本原则,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消息一出来,在市场上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既不同于英美式的股权分散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式的法人间交叉持股的股权集中模式,而是“一股独大”式的股权高度集中模式。由于历史原因,使得非流通股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成分,造成现在资本市场三分之一流通、三分之二不流通的现状,同股不同权,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不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股市经过几年熊市的煎熬,行情下跌到目前阶段,可以说已经影响到金融改革、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股权分置的确正当其时。权威人士告诉记者,解决股权分置和全流通问题的大思路已经明确:即分散决策、分类表决、向流通股股东倾斜,以点带面,逐步实施。而从改革试点具体原则来看,该权威人士表示改革试点应遵循三个方面原则:
首先,明确试点方案的方向性问题。管理层的职责应该定位在制定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规则上,而不是具体方案的制定上。中国1300家上市公司,净资产不同、盈利状况不同、行业不同、股东持股比例不同、股东减持愿望不同,所以不可能有同一模式,应该让企业与中介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拿出被流通股股东所接受的方案。试点方案由上市公司向证监会递交,中国证监会在试点工作中扮演的应该是裁判的角色,既不能替国资委做主,也不能替投资者做主。
第二,应该让交易双方,即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同博弈来得出一个合理价格。制定方案的具体顺序可以先由大股东制定减持方案,确定减持价格,然后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大股东回避,对方案进行表决,如果有三分之二的流通股股东同意该方案,就完全可以实施。合理的价格确定应该不必坚持“按净资产减持”的提法,目前100多家上市公司股价已跌破了净资产,显然失去了按净资产减持的最佳时机。
第三,让流通股股东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增加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措施。如果一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了三分之二的流通股股东同意,但毕竟还会有个别流通股股东不同意,因此,可以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给流通股股东二次选择机会,即所谓的“同意还是不同意、参加还是不参加”,让流通股股东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该权威人士表示,对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管理层要大胆地试,而且应只争朝夕。相信只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在市场推动下,其方案一定会不断优化,最终完全被市场接受和认同。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