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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阳市商业局服务消费处相关人士介绍,今后不是沈阳市政府命名为老字号的企业,不得仿制、悬挂老字号牌匾,在经营活动中,也不得以沈阳老字号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其依据是沈阳市商业局出台的《沈阳市恢复发展商业服务业老字号的实施意见》。
为行政权力确定边界,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已加以明确,即凡是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不需要设定行政审批。而一个企业是否为“老字号”,完全是历史形成的,是个市场行为。在市场中的问题只能由市场来解决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前提下,企业或产品是否为“老字号”,只能由市场来确认,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加以认定。不能因为以往一些企业挂“老字号”招牌的随意和混乱,执法机关就认为有权过问。因此,沈阳市商业局出台的《沈阳市恢复发展商业服务业老字号的实施意见》,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越权之嫌。
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自封的,行政权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由于商业局参与评“老字号”这种行为,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中,很难找到有关法律依据,因此,这种评“老字号”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很难定性: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不过或许可以这样定性,这种政府给老字号挂牌行为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企业而言,它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相对消费者而言,它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于消费者选择购买谁家的商品无疑有引导作用。
其实,公权行为无授权不可为,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授权,其行为中的人治必然抬头,寻租必然出现,腐败必然孳生。而在目前过多过滥的授“名牌”、授“老字号”活动中,大部分都是有偿的,都是需要被授予的企业交纳一定费用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如果由行政部门行使,则有行政权力滥用的嫌疑。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行政机关这种评“老字号”活动没有明确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但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否则政府的信誉则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可目前的问题是,一旦消费者购买了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老字号”企业的产品,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与销售者和生产厂家产生纠纷,就不免发生令有关评“老字号”的行政机关尴尬的情况出现。因为一方面行政授权机构认为自己的评“老字号”行为不是行政命令,而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会认为行政机关对“老字号”的认定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责。由此可见,“老字号”招牌不应由政府来挂,应让其自然形成,由市场和消费者加以确认。而不具备“老字号”资格的企业,市场会按其特有的市场规律将其淘汰的,根本不需要行政部门插手。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