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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14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在情理之中,因为它关乎国企改革的方向,关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全体国民,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应当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和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为根本目的。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进有退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成为国企改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一改革探索,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核心竞争力。
然而,规则的缺失给少数国企管理者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留下了可乘之机。“零起价拍卖”、“一元钱拍卖”等形式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行为,致使一些企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企业职工的权益严重受损,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相关企业职工的强烈不满。这不仅是一个涉及“和谐社会”的问题,而且是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问题。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政府监管不能缺位。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曾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同期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所有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向管理层转让做出了规定。但此后,媒体相继报道的一些企业管理层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案件,再次引起了公众对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关切,显示已有的有关规定尚存在缺陷,需要细化和完善,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这种特殊受让主体转让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十分必要。
新公布的《暂行规定》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做出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了例外性规定。这些规定显然是在总结近年来国企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堵塞漏洞的意图相当明显。可以预见,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在实践中得以认真执行,必将有利于保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如何在已有改革成就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还需要有关各方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惟有如此,才能确保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