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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和财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MBO)”,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则可以探索。
尽管国资委在去年底就已经明令叫停大型国企MBO,但此次以法律形式予以禁止亦属必要。在近年来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便就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也依然不能改变这一现象。
MBO原本是在美国等市场秩序较为健全的国家出现并发展的。在2002年前后将其引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领域,初衷也许并无恶意。因为从理论上说,它可使国有企业在改制的时候,大体保持稳定,而不至于造成企业大起大落。然而,那些热情推荐MBO的人士可能忽略了,MBO是一种对制度环境要求相当苛刻的产权交易模式。它要求企业的产权非常清晰,企业治理结构比较健全,金融市场和相关法律较为完备,司法体系较有效率。而所有这些制度框架,目前国内并不具备。
一个根本问题在于,谁来充当国有资产的权利代表,从而与管理层进行谈判?对于一家正常的私营企业来说,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非常明晰的,因而管理层在收购股权的时候,将会遭遇到强有力的谈判对手。国有企业却在这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国有股权的代表人,但他们缺乏认真行使权利的激励。管理层本身对股权拥有事实上的处分权。结果在MBO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定价、交易,基本上就是管理层全盘操纵。自买自卖的游戏,注定了是不公平的,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必然的。
当然,这个问题不仅困扰MBO,整个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都面临一个两难困境: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是解决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但这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恰恰又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果像现在这样所有者不到位,无人与受让方进行谈判,那么产权改革怎么可能有效进行?
现实情况是,根据政府的战略安排,大量国有企业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因为国有企业不改制,国资的流失将会更严重。只有改制彻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要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得以正常启动,就需要让其拥有有效的权利代表人和谈判者,更要有恰当的程序,以确保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中小企业MBO,两部委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防范方案:在MBO过程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不过,事实证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乃至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很难不受企业管理层的影响,甚至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与企业管理层勾结,为不正当的产权转让创造条件。为数不少的案例表明,全盘操控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地方行政官员完全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稳步推进,前提是构筑一个合适的制度框架。可以考虑由人大介入国有企业改革过程。根据《宪法》,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人大乃是人民的代表机构,因而应当是国有股权最终的所有人。即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法律上的权利代表人,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也拥有监督之权。另外,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归根到底是一项财政事务,人大有权审议财政预算、决算,当然也有权对国有资产的交易进行审议。
人大可以以两种方式介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其一,每年从财政角度,审议政府提交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总体规划。其二,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控制本地重要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过程,或者直接安排交易活动,或者对行政部门安排的交易活动进行严密监督。人大的审议和监督,或可借助于其相对独立的身份,给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找到一个较为有效的谈判者;利用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导入阳光之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自买自卖、内部人交易等公众反响最为强烈的问题。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