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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从今年开始,江南大学的贫困生获得各类资助须参加一定量的公益劳动或是社会工作。学校要求获得定期困难补助的学生、学费减免的学生以及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按照他们获得的补助等级,参加相应数量的公益义务劳动。这是该校今年推出的一条新政策。
学校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就像江大学生处副处长朱飞老师所说,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大学生,有义务参加校内外的公益劳动。但我要说的是,这种义务理应是所有大学生的义务,而不仅仅归于贫困生。现在把这一义务作为一个附加条件,强行加在他们身上,值得商榷。
首先,对于贫困生的救助,应该是国家和学校天然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恩赐。近年来,随着高校不断扩招,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大。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在有的高校,贫困生的比例已接近50%。目前,中国在校贫困大学生高达300万人。在这种情况下,对贫困生的救助,应该是社会保障带来的关怀,是一种制度上的保障,而绝不应成为一种施舍。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因此,贫困生获得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不应该有任何附加条件,更不能以参加公益义务劳动来进行“交换”甚至是“要挟”。
其次,现在以获取困难补助为标准,把公益劳动“画地为牢”,让其成为了贫困生群体的“专利”,实际上等于给这些贫困生群体贴了一个特殊的“标签”。这种做法,与有些高校专门设立“贫困生楼”的做法如出一辙,使所有有着“贫困生”身份背景的学生都“大白于天下”,人为地形成一个贫与富的坚固壁垒。当贫富悬殊成为现实,那些无奈参加“公益劳动”的贫困生,必将不可逃脱某些人对他们无礼的歧视或不照顾自尊的同情。
对于那些家境贫困,处于边缘地带的“贫困生”来说,他们的自尊与自卑往往是同等大的。就像《平凡的世界》中的孙少平,每次到食堂打饭都要等同学都打完后才去,因为没钱打菜,常常偷偷吃咸菜,生怕被别人看见。贫困不是耻辱,但是贫困会使人变得异常脆弱。在这种情况下,把公益劳动作为获取困难补助的筹码和条件,无异于把公益劳动变成了贫困生的展示台。人都是爱面子的,有自尊的。帮助贫困生的方式和过程,应该是一个保护、爱护他们尊严的过程。校方一厢情愿地加入一些附加条件,而忽视他们内心可能会受到的伤害,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再次,校方说“此举也有助于培养大学生们的劳动观念,锤炼他们自立自强的品质”,可是,需要培养劳动观念,需要锻炼自立自强品质的,难道就仅仅是这些贫困生群体吗?那些出身良好、条件优越的大学生,就可以天然地逃避公益劳动,就不需要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品质了吗?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国家和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资助贫困生,这应该是责任政府的应有职责。相对而言,我们国家和社会给予这些贫困生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对于这种应有职责,没有必要让那些贫困生以承担义务的方式平衡救济所得。付出了一点点,我们凭什么非要以伤害他们的自尊心来作为代价呢?
特蕾莎修女说过:“穷人饿了,不只是希望一块面包,他更希望有人爱他;穷人赤身露体,不仅希望有人给他一块布,更希望有人能给他应有的尊严……所有社会成员都是一个大家庭中的成员,都是休戚相关的兄弟姐妹。”我们高校在对待那些贫困生的问题上,也必须摒弃功利与虚伪,让每个贫困生都能有尊严地接受帮助,这才是一个健康、文明社会的正常心态。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