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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摩托车、手机、音响等生活“奢侈品”,53岁男子潘监如,竟然将两个月大的亲生儿子以10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民警将孩子解救并将涉案人员抓获后,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做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决定,要求警方撤回此案。警方接书面回函后已于近日将涉案嫌疑人释放(4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卖儿卖女竟然“合法”?--从来未有事,竟出大中国!看到这条新闻,在惊讶之中我感到脸颊发热。
检察院做出“不以犯罪论处”决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犯罪嫌疑人与妻子携5个小孩长期沿街乞讨为生,确系生活没有保障的特困户;其与买主的买卖也不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再者,嫌疑人所拐卖小孩是其亲子,虽然其妻报案,但事后又劝嫌疑人逃走,这说明报案人的行为也是十分矛盾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遂要求警方撤案。
检察院所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笔者实在不知所云。国外打骂孩子都涉嫌违法,难道我们卖儿卖女竟是“合法”行为?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买卖亲生子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检察院列举的三条理由实在荒唐至极:其一,犯罪嫌疑人生活困难。按照该检察院的逻辑,生活困难卖孩子就不犯法,那么生活困难杀人放火又如何?犯罪行为不依据犯罪事实论定,难道全由生活状况判决?其二,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孩子“明码标价”地卖出去了,两个月大的儿子换回来10900元钱,这怎么叫不以营利为目的呢?潘某卖儿所得除去治病花掉2000元,剩下的钱全部用于“享受生活”了,此不为营利何为营利?其三,报案人行为矛盾。报案并不等同于起诉,后者因为起诉人的撤诉而审判终止,前者并不能因报案人的矛盾而停止追究。
人人生而获得人权。在根本上,孩子并不属于他父母,而是属于他自己。人贩子没有权利将婴孩作为商品贩卖,父母更没有权利“自产自销”。卖儿卖女不仅仅是被道德谴责的,更是被法律禁止的。该检察院对父卖儿违法行为的放纵,实际上是对公共道德的戕害,是对国家法律的无视,是对婴孩人权的剥夺。
难以想象,当生孩子卖孩子也形成一条“产业链”,并且不犯法,那将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呢?再看看大街上那些被黑心人利用的乞讨儿童,不知道他们有多少就是这样被亲生父母卖出去的?此案中的潘某,就在案发前,也曾因拐卖自己的亲生女儿被警方当场抓获。现在,得益于该检察院的决定,潘某卖儿卖女的“事业”大概更加会发扬光大了……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