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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部分县、乡、村党政领导及执法机关干部,把当地农村信用社当成个人或部门"钱庄"的事实再度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据统计,江西省目前共有19386名干部在基层信用社或私贷私用、或私贷公用,累计拖欠的本金、利息达4.6亿元,其中有的已逾期10多年之久,有的甚至已不再认账了。面对巨额沉淀资金仍在襁褓中挣扎的农信社呼吁基层党政干部在诚信建设方面带个好头。(新华网4月26日)
党政机关干部及执法机关干部贷款不还,造成基层信用社巨额沉淀资金,是谁之过?首先当然是应问责借款人—基层党政干部。这件事似乎没有什么可说的,只是有义务评述党政干部应当如何带好头来还贷款,但对于该事件的发生和存在,深究起信用社本身也难辞其咎。
一对于不合条件的党政干部贷款,信用社把关了没有?南昌县信用联社主任徐文彬分析说,县、乡信用社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主要在本县、本乡范围内开展,因而极易受到各种权力的制约和侵蚀。可是不可忽视的是,信用社是独立的法人,对其财产有独立的经营权,完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已的权利,如果以“其经营活动主要在本县、本乡范围内开展”就“极易受到各种权力的制约和侵蚀”,试问:那一个企业是在空中楼阁?那一个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在某一个区域?那么是否都要受到权力的制约和侵蚀?难道任何一个企业都要遭秧?各类专业银行与信用社也是同样的情况,为什么不象信用社一样?事实上原因很简单,不容否定当地党政部门的制约和侵蚀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说信用社本身存在问题,本身对于贷款把关不严。
二对于不讲诚信的党政干部,信用社依法追偿了没有?如南昌县蒋巷镇政府干部樊明杰,在1999年7月至2001年5月的两年时间里,就以“经商办企业搞活农村流通”为由,先后8次在自己管辖的蒋巷信用社,为家人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期,但至今他累计拖欠本息115万元;信用社采取了什么措施了?另外,为什么还有“已逾期10多年之久”,是依法行权利了实现不了权益还是什么原因?如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殆于行使权利,这就应当追究有关信用社有工作人员的责任了。
三信用社有涉嫌用公款“行贿”性质的“权”“钱”交易,这有难撕破“面”之味。 “ 广昌县信用联社信贷科长黄明海说,县乡农信社作为最基层的独立法人实体,平时收贷、缴税等免不了要与当地执法部门打交道,但这样做的后果反而使农信社陷入更深的泥淖。这些执法人员凭着手中的种种特权,无论是单位买车,还是个人购房,甚至赌博输了都到信用社贷款,只要大名一签,就几万、几十万地把贷款搬走,一旦贷到手就没有偿还的意思。”是谁“大名一签”,就几万、几十万地地把贷款搬走。难道没有信用社领导及工作人员“大名一签”,谁能把贷款“搬走”?这就不是党政干部在抢劫了吗?是谁在进行着一桩桩“钱”“权”交易?
信用社是我国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它与公民、法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受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具体地来说是一种借贷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如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张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有可能造成债权的损失。这就是说信用社在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拒绝偿还,就应当及时地主张自已的权利,可通过自行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将可能失去丧失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的保护,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由此看来,要真正地解决党政干部拖欠贷款问题,只有靠信用社本身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法律的保护,才是真正地解决问题的关健。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