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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一条《艾滋病患者也能当公务员》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据《北京晨报》报道,已在北京市实施多年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格检查标准》从即日起废止。按照新的《标准》,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都被纳入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消息披露以后,媒体上的评论赞扬声一片,认为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的重大举措。
不错,在现代社会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保护,因为现实中很容易发生为保护多数人利益,而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事。所以,北京市新制定的公务员录用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体现了依法维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
然而,当我们尽力保护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如何维护?我们不能矫枉过正,只重保护少数艾滋病患者的权益,而忽视其他公民的权益。虽然说,艾滋病患者也是公民,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其他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在具体问题中,这种矛盾不仅存在,有时甚至还是非常尖锐的。
比如,一名艾滋病患者当上了公务员,从事对其他公民的接待工作,要经常与其他公民打交道,这会不会对其他公民的心理构成威胁?会不会将自身的艾滋病传染给其他健康公民?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如何维护?要知道,艾滋病在当今仍然是不治之症。所以,如何做到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好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伤害到其他公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安全,这是我们的决策者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不能有丝毫马虎大意的问题。否则顾此失彼,就会出现保护了少数几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却伤害了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样重要,是平等的关系,没有谁比谁重要的问题。因此,少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健康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所以,录用艾滋病患者当公务员,在人事安排上就要慎之又慎。至少,在艾滋病患者当上公务员之后,不能从事接待工作,不能与很多公民打交道,尽可能地切断传染途径,尽可能少地伤害到其他公民。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