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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4家上市公司被选定作为试点单位,它们将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据悉,这4家企业中,紫江企业、金牛能源可能采用的是“10送2”方案,三一重工可能采用“10送3派8元”方案,清华同方别具一格,可能采用“10送10”的方式。尽管具体操作方式存在不同,但笔者认为,这些方案有以下共同特点。
首先,着眼于在上市公司内部解决问题,不需要国家另行通过财政支出,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其次,4家上市公司提交的方案并非最终方案,在征得证监会批准之后,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根据决议作出最后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第三,在实施的过程中,特别强调“规则先行”,即在明确规则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投资各方进行利益的博弈。第四,证监会虽然批准4家上市公司进行改革试点,但并不强求一律,要求方案必须通过股东“协商选择”。第五,创造性地引入了国外行之有效的股东表决机制,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回避制度,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第六,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转移或者隐匿资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指出,证券监管机构可以申请冻结上市公司账户,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这次股权分置的试点方案,充分尊重了市场原则。在解决问题的方案中,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而是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投资人意愿的基础上,采用分类试点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
与之相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管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解释,一方面重申了证券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享有一定的强制权,另一方面暗示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种行政监管权与司法审查权的相互制衡,从一个侧面有效地保证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从正面来看,由于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防止证券监管机构为所欲为,滥用职权;从反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保了所有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防止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用证券监管机构的公权力,随意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
股权分置解决方案还为上市公司内部的衍生交易及其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必然会有各种各样的利益选择。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期望出售自己的表决权,并以此换取现实的利益。如果在公司内部的表决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交易,法律不应当予以禁止。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有权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从国有股减持到股权分置,从股权转为债权到分类试点,从相关部门包办一切到允许上市公司的出资人协商解决问题,证监会在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方面,观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采取的措施越来越具有科学性。相信随着股权分置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中国证券市场上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早晚都会得到圆满解决。我们期待着那一天早日到来。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