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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意见加大了税收调节力度,这将对百姓购房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税收政策调整的内容。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
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现行税收政策对营业税缴纳的要求是,个人购买自用一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差额征收。
细细对比,不难发现,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的调整,主要目的在于增加短期炒作成本,遏制投机炒作。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以自住为目的的广大老百姓的普通住房需求,政府一直是鼓励支持的。199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将继续保留。如,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购房的,视新房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切实保障百姓自住住房需求,意见还特别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明确了认定标准,即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此外,考虑到各地区情况的差异,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并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过去对什么是普通自用住房没有严格界定,一些地区在执行中把优惠政策扩大化了。一些不该享受优惠的也享受了,这就使得普通百姓的自住住房需求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而这次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点是:遏制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因此,对普通老百姓的住房需求,支持政策没有改变,税收政策调整不会对普通老百姓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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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