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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某省近日设立领导干部参与办矿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5万至10万元的重奖。10万元呀!相当诱人的数字。凡重金悬赏,起码有两大作用:一是表达设奖者解决某个棘手问题的决心,二是所谓“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既然设奖者肯出“血本”,定有回报。不过,这回设的是关于官员办矿的举报奖,总让人觉得有点儿“别扭”,有点儿不是味道。
对重大刑事在逃犯,常使用悬赏之法,这类悬赏似情有可原:刑事案犯多狡猾、多有事前密谋,惯犯则多有反侦查之经验甚至有“魔高一丈”的能耐。况且,犯罪现场不确定因素很大,案犯作案后必藏于暗处或大范围逃窜,公安部门缉拿犹如大海捞针。即使这样,破案悬赏额能达10万者并不多见。而领导干部参与办矿,绝大多数只能是“属地化”的腐败,尤其到了一个县、一个乡,就那么巴掌大的地方,假如某个领导(包括其家属)参与办矿,即使做得再隐秘、再巧妙也难免蛛丝马迹,侦察和查实起来怎么就这么艰难?难道比缉拿一个全国范围流窜的狡猾的刑事案犯还要麻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包括参与办矿在内的官员腐败,按说应算是常规“业务”。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政府“资源配置”和正常的部门行政“成本”支出。所辖范围内,官员、尤其是有机会腐败的官员也就那么多,只要克尽职守,完全可以把官员们的各种不良行为摸得个底儿清。之所以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恐怕是另有难言之隐吧。
再说,10万悬赏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开支呢?当然已超出了预算,应被视为一种非正常的行政成本。党政机关的钱从哪儿来?当然只能来自纳税人。这就等于说,10万悬赏乍一看是政府出的。实际上最终只能由纳税人“埋单”。于是从纳税人或普通百姓的视角出发,便有理由提出两大诘问:其一,既然纳税人为了惩治腐败付出了该付的成本,而纪检监察机关却工作效率甚低、或未能完整履行责任,是不是首先应该对他们问责呢?其二,让纳税人“埋单”的这部分额外支出,按说首先应征得他们的同意,问题是您充分发扬民主了吗?虽然上述诘问笔者自以为有理,但大家都清楚实际上其意义并不大,大量的现实是:没有哪个纪检监察部门会如此考虑问题,在悬赏的过程中,更没谁会意识到所花的是纳税人的“血汗钱”。
按说,廉政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但既然是“建设”就难免投入,于是同样有一个“成本收益”问题。然而,关于这个领域的投入产出,至今尚没有算“经济帐”的公式以及习惯,而更多的也许是在算“政治帐”。政治帐固然也是应该算的,但问题是有的喜欢算小帐而不是大帐。算小帐的例子并不鲜见,例如相继在各地“昙花一现”的五花八门的所谓廉政新措施,乍一看颇有新意,颇具“轰动效应”,但往往都是一些根本没有实效的“作秀”。问题的严重在于,即使这类“作秀”,也需支付经济成本,于是同样需要纳税人埋单。“埋单”人不仅不能从中得到任何收益,而且糊里糊涂地连这笔怎么花的、有何理由花都不清楚,您说这算公平吗?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