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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超前消费,负债消费,这几年俨然已经成了潮流。由此,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人群:都市“负翁”。这个“负”不是财富的富,而是负债的负。 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负翁”的出现和企业的适度负债经营一样,是经济稳定增长的表现。但是,如今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的都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却高于欧美发达国家,这至少表明,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势存在失衡,倘若总体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一些麻烦的问题。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也使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制定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早在去年初,在启动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时,就有媒体披露说,新《破产法》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在该破产法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款。但是等到2004年6月,新《破产法》草案进入立法审议阶段后,有关自然人破产的条款并没有出现,仅仅出现了一些含义较为模糊的“商事自然人”破产等字样。一些立法专家的说法是,中国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并不成熟。
为什么不成熟呢?理由是中国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虽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也要为此付出诸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惨痛代价。法律不仅应当保护债务人的合法生存权利,更应该明确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假如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破产法就只能使一些人借机逃避责任。
这种“时机不成熟论”,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仔细推敲会发现,指望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是一个逻辑颠倒的错误理由。
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辩论,而是一种对实践的总结和指导。目前,凡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关资料统计,在国际上,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一度高达95 %。可以这样认为,正是由于有了个人破产,才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同样,并不是因为有了信用体系,才能建立个人破产,而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才随之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因为,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有限责任)的基础上。
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严重滞后,新的法规又长期难产,这都充分说明了没有个人破产,难有企业破产的现实。在都市出现大批“负翁”的情况下,在部分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的形势下,优先考虑个人破产应该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首选。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