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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农行省分行宣布新的房贷规定,是国家七部委要求稳定住房价格和银监会要求银行对房贷情况进行自查以来,川内银行首次调整房贷———
银行在严控房贷风险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满足普通百姓的个人住房消费需求?农行省分行3日正式宣布,对房贷首付、利率、提前还款处罚等作出调整,大力支持老百姓购买普通住房尤其是低价位住房,同时合理引导投资性购房需求。这是国家七部委要求稳定住房价格和银监会要求银行对房贷情况进行自查以来,川内银行首次出台房贷新规。
今年,农行在川已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20亿元,逼近“全省个人房贷发放第一大行”位置。故此次调整引人关注。
首付最低两成关照首购普通住房者
首付款比例是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
自央行3月17日调率以来,在川各银行大多都将第一套普通按揭住房的首付定为三成。“这次调整,我们更关注第一次自购低价位、经济型住房或自购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者。”据农行省分行房贷处负责人介绍,凡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的,该行一般执行最低两成的首付款比例。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在三成或三成以上,高档住房、别墅不低于四成,商用房则在五成以上。
同时,农行在省内的各支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将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和该行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已购房屋情况,对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购买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住房的,渐次提高首付款比例。对于明显属投机炒作购房行为的,不予贷款支持。
利率区别对待购房套数和档次是依据
农行还对央行调率前后的不同房贷客户利率予以区别对待,这在四川各银行中尚属首次。
具体规定是,3月17日以后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农行对借款人购买的为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实行下限利率(基准利率的0.9倍,即五年期以上执行5.51%)。对借款人支付首付款比例较高的、借款人为农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下浮。但对同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第三套个人住房贷款的,该行房贷细则规定,必须实行基准利率或适当上浮。
同时,对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存量个人住房(购住房用途)贷款,2006年1月1日前仍执行原利率约定。2006年1月1日起利率正式调整时,无不良信用(即无到期未还本金、利息或罚息)统一执行下限利率。对于有不良信用的客户,届时该行贷款利率将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低按30%的幅度上浮。对原不执行优惠利率的正常贷款(即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别墅、高档住房),2006年1月1日利率调整时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条款执行。
手续不再“霸道”公开规范两收费标准
银行相关资料、手续的收费,能否像此次首付、利率调整一样“透明”,市民也非常关心———此前,银行收费模糊或客户缺乏知情权,一直被认为是“霸道行为”。
“我们考虑了大多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农行省分行房贷处负责人说,此次调整,农行限定了贷款资料费的最高标准,并要求各分支行视当地金融同业个人住房贷款资料费收取情况,最终确定市民相对满意的标准。一般,成都地区每笔不超过人民币80元、成都以外地区每笔不超过人民币50元。同时,对客户贷款合同公证费用的支付限额农行也给予了明确,即每笔贷款合同公证对借款人的收费成都地区不得高于人民币300元整、成都以外地区不得高于人民币200元整。
违约因“时”而异提前还款付费有规定
尽管在放贷上照顾老百姓购买普通住房的需求,农行对风险仍存有防备之心。
对未约定违约金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第一次提前还款的,该行不收违约金,但借款人应与农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第二次提前还款的,要根据补充协议收取违约金。其中,3月17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如果在一个还款期内有两次及以上的提前还款,银行会收取“提前还款本金一个月的利息,但不超过1000元作为手续费”;3月17日以后约定了违约金比例的新放贷款,如果在一个还款期内有两次及以上的提前还款,银行会按提前还款本金的1.5%收取手续费。此外,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12个月后提前还款的,不再收违约金。
■本报记者 黄志凌
同声传真
百姓期待实惠
农行调整房贷,老百姓有何反应?记者3日在成都总府路、玉双路等农行网点进行了探访。“付两成就能买房,对我们收入不多的当然好,至少门槛低些。”刚办完存款手续的张大爷对记者说。不过,也有人担心农行的说与做能否一致。“想首付两成?银行内部有关系人才差不多。”自认对银行很了解的李小姐如是说。
从采访情况看,多数市民对农行调整房贷表示欢迎,他们更期待银行能把规定中的实惠体现在实际的相关业务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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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