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为社会公共利益举报或作证,使案件得到查实,在涉案当事人受到法律严惩的同时,举报人或证人(有家庭的还包括家属)以一个新的身份,在一个人地两生的城市开始新的生活……这是国人在国外影视大片里常看见的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对举报人或证人采取的保护制度。现在,终于也有中国的举报人提出同类要求了。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员工鲍宇和他的两名同事,经两年多的不懈举报,帮助审计、纪检部门查实一宗腐败大案,为国家挽回损失上亿元。然而,半年多来,3位举报人为隐姓埋名,从此远离那不堪回首的日子,已多次奔波于沈阳、北京和上海之间,却没有一个部门对他们的合理要求予以回应。昨日,《中国青年报》以“审计大案举报人要求政府帮助他们‘消失’”为题,报道了3位举报人“不能像正常人那样生活”的艰难处境。同时,该报道也捅破了国内迄今没有专门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窗户纸。
国外,若有必要,公民在履行举报或作证义务后之所以能合理“消失”,皆因有专项法律加以保障,专设机构出面操作。立法层面,许多国家专门颁布有《证人保护项目法》、《被害人和证人保障法》等等。除专项立法之外,许多国家还在《诉讼法》中单列证人保护法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社会对建立证人保障制度具有高度共识,在许多国际组织颁布的国际公约里,均有专列条款。比如,联合国就颁布有一个《模范证人保护法案》,作为示范性的国际证人保护公约。
相反,在内地,由于证人权利保障意识淡漠,相关法律长期缺席,不但举报人或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甚至为此付出生命代价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而且一旦举报人或证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当事人既无从自我诉救、也无专设机构出面实施“国家救济”。显而易见,鲍宇等为国家反腐败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如今面临“无法正常生活”的困惑,从根本上看,也是专项制度建设滞后所出现的“国家困惑”。
无论于公于私,也无论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基于社会良知和社会正义,举报和作证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公民义务。早报评论员注意到,在内地,各类公权机构对敦促公民履行此项义务的教育和“诱导”可以说从不间断,为此所支付的专项宣传和奖励成本每年都不是小数,可实际效果始终乏善可陈。若问症结何在,义务与权利长期不对等是关键所在。
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艰难转型阶段,腐败案件高发,刑事案件高发。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遏制腐败、遏制刑事犯罪,尤须尽早建立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实施对证人权利保障的“国家救济”。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心态很多时候是出于一种无奈的“理性”。民众遇到“坏人坏事”较普遍的旁观心态和恐惧心理,一方面主要基于对正义能否战胜邪恶持有越来越大的疑义。我们以为,这一可悲现象的日益蔓延,在很大程度上,恰恰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席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政府已经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认为,以社会风气作为主要衡量指标的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能否唤醒、能否重建,当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而要使这一内容得以尽快落实,包括建立证人保护在内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架构,当属最基础的“制度要件”。
尽管人们的表述存在不同,改革开放究其制度建设的表现形式,很大程度就是一个与世界主流制度文明接轨的过程。因为开放,国人有了中外对比,才有改革之冲动。因为个案累积之困惑,才有建章立规之迫切。我们并不期待证人保护制度能很快建立,但我们希望鲍宇等3位举报人“帮助他们‘消失’”的呼喊能引起国家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并最终填平这一制度建设空白。
包括法制在内的制度建设空白远非本文所指一项,发现一项,填平补齐一项,国家就有希望!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证人保护”,共找到
62,265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