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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持有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严重的权益失衡,我们本着顺应市场、顺应管理层意愿的角度,尝试提出一种方案以改变目前封闭式基金投资者的不利地位,并从一定程度上对折价率的扩大起到抑制作用:那就是强制分红。
这里的强制分红指的是,无论封闭式基金每年有没有实现收益,都必须至少支付给投资者一定额度的现金。当封闭式基金单位净值小于某一标准时,必须终止基金合同。综合考虑当前封闭式基金的情况,我们可以这样设定参数,即每年无论封闭式基金有没有实现收益,都必须至少支付给投资者0.02元/份,譬如,假定某一封闭式基金在原来的分红模式下每份基金支付x元,则该年度该封闭式基金要支付MAX(x ,0.02)元/份。当封闭式基金单位净值小于0.6元时,必须终止基金合同。
我们认为,强制分红的实施是可行的。首先,强制分红与《基金法》和《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并不抵触。其中,《基金法》中未提到关于收益分配的规定,而在《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第35条提到,“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1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也就是说,封闭式基金的分红有最低限制,但没有最高限制。
其次,强制分红与基金契约中的收益分配原则有不一致的地方,在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契约中通常都有这样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但基金契约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修改。
第三,0.02元的强制分红对基金经理来说并不算苛刻,按照目前绝大部分封闭式基金的单位净值计算,0.02元其实也就是2.5%或更低的年收益率,这和货币型基金处在同一个水平。
另外,封闭式基金在强制分红模式下面临的更大威胁则是“单位净值低于0.6元需要终止合同”。事实上,我们认为,只要封闭式基金经营得不是很差,它完全可以摆脱提前终止合同的厄运。反过来,如果基金的单位净值真的达到了0.6元,那也就表明基金实在是经营的太差,确实需要终止合同。
第四,对于市场来说,尤其对于封闭式基金市场来说,我们认为强制分红可以起到缩减折价率和增强基金流动性的作用。在强制分红的模式下,由于具备了周期性的现金流,封闭式基金实质上拥有了定价的特质。事实上,我们可以把封闭式基金看作是债券,如果其价格低于0.6元,就可以认为价值被低估,因为买入之后每年的收益率至少为3.33%,而到期之后收回的本金一般大于0.6元(如果低于0.6元将提前终止合同)。所以,在强制分红模式下,封闭式基金的价格底限被锁定在0.6元,这也就意味着折价率将有一定程度的缩减。而且,在强制分红的模式下,由于封闭式基金的预期回报的明朗化,风险的锁定,以及其估值体系的完善,封闭式基金必然会成为更多投资者所青睐的投资品种,这样也就活跃了封闭式基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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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