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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前后,共有三种股价、三种股本、三种市值,极易混淆。
改革前,有流通股价、非流通股价;改革后,有全可流通条件下的股票价格。流通A股具有流通权,价格含权,因此流通股价格一定高于非流通股价格,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不等价的。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等价,因此流通股本和非流通股本不能直接比较。
改革前后,三种股票价格不可比,但是改革前后的总市值不变,等于改革前流通市值和非流通市值之和。改革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等价,因此两者不可比较,但是流通市值和非流通市值都是确凿的财富金额,可以比较,因此改革前流通市值和非流通市值的比例是一定的,改革前后原流通股股东和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市值比例应当维持不变。
当业界讨论某家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时,指的是该公司的公允总市值应当为多少。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指的就是上市公司总市值,即全可流通条件下股价和股本的乘积。所有股票等价、同权,如果总市值上升,则股票价格一定同比例上升;如果总市值下降,则股票价格一定同比例下降。因此,在全可流通条件下,上市公司价值直接通过股票价格反映出来,等比例变化。
然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和非流通市值之和。当我们谈论某家公司的投资价值时,指的一定是总市值,既不是流通市值,也不是非流通市值。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非流通市值,稍作变形,则流通市值等于总市值减去非流通市值,如果总市值上升、非流通市值也上升,则流通市值不一定上升;如果总市值下降、非流通市值也下降,则流通市值不一定下降。由此可见,在股权分置条件下,总市值对流通市值的约束是软性的,绝对不能简单地把对总市值的评估等比例地移植到流通市值上来。
无论全可流通价格相对于流通股价的下降还是从名义总市值下调至公允的实际总市值,都不必然导致改革前流通股二级市场的下跌。评估总市值对流通市值的定位仅有参考意义,上市公司总市值下降并不以流通市值下降为条件和代价,流通股市场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独立定价。从现实条件来说,流通股市场随时通过真金白银的公开交易来确认价格,因此,流通市值完全是一个硬指标,必须予以尊重;而非流通股价从纸面到纸面,未经市场公开检验,因此,在总市值一定的前提下,非流通市值只是一个调整项。
改革时,只要按照中性标准支付对价,就能够确保流通市值不变,虽然除权价格下降,但是股数上升,正好两相弥补,这就像常见的分红送股后流通市场除权,股数增加、价格下降,但流通市值不变、流通股票指数不变、流通股东财富总量不变。当然,如果对价达不到中性标准,则流通市值就会实质性地遭受侵害,财富总量必然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流通市场确实会下跌,但是这和价值投资无关,而是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是否落到实处直接相关。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