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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远非是一个利益博弈充分的国家,
力量的失衡使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远未形成!
工人和农民还基本没有参与博弈的行列!
中国今后要做的是加强利益博弈机制的制度建设
孙立平先生最近抛出一篇《中国进入利益博弈时代》文章,但据我看来,这些所谓的博弈还仅仅是发生在那些具有博弈力量的强势集团之间,而真正需要利益博弈的两大集团工人和农民还基本没有参与博弈的行列。
举例来说,当前我国用工企业每年通过压低职工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获得的利润高达4400亿元,光是2004年一年,政府、开发商以及有关部门通过廉价征地从农民手中拿走的利益就是8000亿元,十年间这些部门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土地价格至少在几万亿元。
中国城乡差距为什么这么大?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为什么这么大?都是利益博弈还未充分展开的表现。因此,中国还是一个利益博弈远非充分的国家。如果孙立平说中国已进入利益博弈时代,那么这些博弈也都是强者与强者之间的博弈,而另外一些利益的争夺就根本还没有进入到博弈的层面上来。
中国的工会不发生作用,中国的农民没有农会,中国的民主制度始终没有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工人农民怎么进行利益博弈?他们能博弈吗?他们具备博弈的条件吗?具备基本的谈判条件和权利吗?要进行博弈首先需要形成博弈的力量和组织形式,但对于中国的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就根本没有进行博弈的资格与条件。
因此,中国当前的所谓利益集团博弈,不过是列强之间的博弈,对于那些真正需要博弈的社会群体,他们还没有登上历史舞台。这是我对孙立平文章的一点补充。
尽管2004年发生了四川万州事件、陕北榆林事件以及今年河北定州事件,上万名农民为捍卫土地和家园与地方政府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尽管这几年间,广东等地工人集体罢工的事件层出不穷,但这些事件都未能成为中国工人农民正常利益博弈的形式。中国的利益博弈不能仅停留在资本层面,即强势集团层面,中国的弱势群体必须参与博弈!否则,所谓的利益博弈时代就是群狼对群羊的残酷吞食,就是跨国资本及国内资本对工人农民们的大肆剥夺。
因此,中国今后要做的是加强利益博弈机制的制度建设。
附:中国进入利益博弈时代
北京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孙立平
2005年7月3日
一、案例
最近几年中,有几个重要事件已经在预示着利益博弈时代的到来,只不过这几个事件没有这次房地产调控影响这么深刻和广泛,利益博弈的要素也没有这次齐备。
案例1,围绕121文件的利益博弈。
房地产是近年来中国利益博弈最典型的一个领域,房地产集团也是目前中国发育程度最高的一个利益群体。房地产集团最漂亮的一次博弈是2003年,当年6月13日,央行出台121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开发贷款,严控土地储备贷款,严防建筑贷款垫资,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等。对此,工商联邀请众多房产商同心协力,写出一个报告上报国务院。这个举动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彻底否定了121文件的一些内容。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个利益群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影响甚至改变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这还是第一次。
案例2,陕北油田产权之争。
此案称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1994年4月13日,愿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后被称为“4,13协议”),从中石油和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已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范围内,划出1080平方公里的区域,交由地方市县组织开发。从此,陕北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大批民间资本投入石油开采经营。
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国经贸石化1239号文件”,要求陕北当地各县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做法,杜绝越权审批石油区块及井位的行为。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晖油田,引起当地民营石油企业的极大反弹。投资者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有他们实际投资的20%。
这次事件涉及陕西延安、榆林地区15个县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数万农民。他们曾经拥有5500余口油井,价值70亿元以上。自2003年依赖,他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包括司法诉讼,发动舆论声援,组织座谈会,开办网站等,事件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案例3,两税合一。
两税合一问题近几年就在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中进行酝酿,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的利益博弈也就由此展开。从阵营上看,可以看出,大体是财政部、内资企业和部分专家学者为一方,商务部、外资企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为另一方。2005年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公开表示:“同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紧接着,1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再次重申,两税统一的时机已经成熟。
但也就在同一时间,2005年1月5日,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的报告出台。这份报告是由一家咨询公司受通用电气等在华投资时间较长的跨国公司委托,以问卷形式对京、沪54家跨国公司组织的一次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研而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报告提出,希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就现有的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1-年的过渡期,并且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
这份报告后来被称之为外资企业的联合上书。更有人说,这是外国企业联手要挟政府,这其中居然还有我们本国的商务部。
在今年的两会上,数十伟政协委员就此单独或联名提交了数份提案,建议尽快实现“两税合一”。2005年3月9日,两税合一的议案没能付诸表决。《华尔街日报》对此报道说:“中国将推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方案……这使外资企业暂时赢得了一场胜利。”
在2005年中旬,在跨国公司联名上述国务院时,金人庆曾感慨地说:“现在为中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少了,而为外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多了。”
二、利益博弈的主体与要素
在这几个案例中,利益博弈所必须的要素在事件的进展中陆续出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这样几个:
一是利益博弈的主体。在这次房地产博弈中,非常多的利益或非利益主体卷入了博弈,其中有房地产商、地方政府、国内炒房客、国外投资人、国内普通投资者、购房自住者、潜在购房者、已有住房者、中央政府、金融机构、有不同利益背景或无利益背景的学者等。
在这些利益主体中,房地产商无疑是一个发育程度最高的利益主体。同样引人注目的另一个博弈主体是地方政府。在这次房地产调控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政府部门或是用明顶暗抗或是用暧昧的态度暗示,直接参加了利益的博弈。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甚至充当起某些利益联盟的整合者的角色。
作为调控方的主体无疑是中央政府,但这次中央政府的调控远非过去那样令行禁止,这种情形甚至与两年前开始的宏观调控的情形大不相同。
二是利益群体之间的联盟与对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房地产热的发生,就是几个利益主体合谋的产物。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推动房价上升的作用方面,人们已经多有讨论。但我们更要看到的是这几个主体之间的联盟与合作关系。
房地产集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稳定联盟关系早在90年代初的房地产热时就开始形成。在这次博弈中,两者的联盟一直是最值得关注的因素之一。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证据可以表明,一些地方房价扶摇直上,就是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合作的产物。在中央政府调控一向明确之后,两者在对房价和房地产泡沫是否存在的解说以及在对调控措施的反应上,配合都相当默契。
而作为博弈的另一个主角----游资,他们与地方政府的联盟关系则显得脆弱和不稳定。因此,他们最容易成为牺牲的对象。在这次调控中,相当多数量的房子砸在炒房者手上,而开发商大多毫发无损。
在这个联盟中,除了上述三个主角之外,还有几个主体也是不能忽略的。一是媒体,除了房地产是媒体广告收入的重要来源之外,地方政府的态度无疑是影响媒体的重要因素。二是某些有利益群体背景或自己置身于利益之只能感的专家学者。三是有利益背景的研究机构。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一些政府的机构实际上也成了利益中人。在1998年的一个研究报告中,我曾经指出国,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形成一个由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构成的精英联盟。通过这次房地产博弈,这个联盟形成和存在的影响是深远的。
三是利益的表达。这次房地产利益博弈给人耳目一新的印象是,牵涉其中的利益群体都开始在以明确且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这次博弈中,财大气粗而有口无遮拦的著名开发商任志强成为一个焦点人物,最初的时候,任的“为富人造房论”一出台,便成为众矢之的。在调控过程中,任的言行也多成为人们抨击的对象。
四是新的博弈手段的采用。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过去很少用到现实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一些名词,如要挟、挟持、绑架等,在今年的博弈中反复地被提及。这些名词表明了这种利益博弈的程度之激烈。
三、利益博弈时代向我们提出了什么?
利益时代的到来,是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结构分化两个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市场是一种特定的资源配置机制,它主要相对于再分配机制而言。在改革前的再分配体制中,需要将社会中各种资源集中到国家手里,然后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再分配。在那样一个时代,虽然不同的群体和个人也有不同的利益,但社会的利益歌剧主要不是依据利益博弈形成的。而当时的利益博弈主要是在行政的框架而不是在社会的框架中进行的。
当市场取代再分配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的时候,利益的分配已经主要不是取决于国家的意志,而是市场和社会中的利益博弈。同时,社会的分化在加深,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群体在开始形成。在这样的时候,市场和社会就成为利益博弈的基本框架。
从这次房地产博弈来看,要使利益博弈能够健康地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政府的超越性与公正性。国家是一个有着相对独立利益与目标的主体。这就是国家自主性理论。但国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主体与作为市场中利益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关系失衡,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往往是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直接介入市场活动甚至成为市场中的利益主体有直接关系的。如征地、拆迁等事务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大都与这个因素有关。
因此,在利益博弈时代,政府的超越性是使得利益博弈能够健康公正进行的前提条件。同时必须认识到,不同层级政府关系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政府介入房地产炒做,与房地产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有直接关系,而这又涉及地方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政绩。但对于房地产泡沫可能带来的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却缺乏应有的关系。而中央政府却不可能对这种负面影响甚至可能的危机坐视不管。(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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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