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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股权分置改革进行的两批试点情形来看,“对价支付”方案仍然占据着改革的主流方向,但其改革成本的居高不下便成为严重困扰股权分置改革的现实问题。同时,改革的高成本也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进行成本控制,不及时进行方案纠偏,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整体推进,中国股市将会为此改革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近,有媒体传闻,首批试点企业清华同方因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而花掉公关等费用1000万元之多,而且这一大笔花销中竟然还没有包括保荐机构的中介费。同时,试点方案没有被表决通过,也就意味着这笔巨额开支付之东流,将来还要支出巨额的“改革”费用。对于如此巨额开支,究竟有多少公司能够轻松承受?这笔巨额花销对上市公司将意味着什么?
对此我们用数据来说明。
清华同方今年一季度净利润仅1144.36万元,而股权分置改革的第一次试点就花去了1000多万,这也就是说一次试点花掉了一个季度的净利润。有人还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按照清华同方这样的花销比例,近1400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全部改革、问题全部解决,光公关费用等就可能要花费高达140多亿元,而2004年度上市公司的利润加起来总共还不到1800亿元,两市还有四五百家上市公司全年净利润都低于1000万元。
另有报道称,目前进行试点的上市公司,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申报的收费标准大约为200万至400万元。笔者也向多家保荐机构和试点公司打听过,但都因双方尚未完全敲定和证监会未明确通知为由回复,“暂时还不能确定”。因此最终结果只能期待试点公司半年报的出台,以让保荐机构的中介费用现形。
如果真的是按照这样的保荐费用标准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中国的上市公司将因此而要付出40多亿元的改革成本,换句话说就是保荐机构将因此而获得40多亿元的收入,这个巨额的费用和上市公司的公关开支将由谁来买单?谁来负担如此昂贵的股权分置改革成本?
有人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解除上市时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的承诺,而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作为违约费用。那么,股权分置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事,不涉及上市公司,而且支出的费用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所以股权分置改革的费用不应该由上市公司来承担,而应该由非流通股股东来承担。
可是从目前试点公司操作的流程中可以看出,实际上上市公司在一直扮演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者,因为上市公司的高管们都是大股东们委派的代表,所以上市公司在执行大股东的意志和义务,最后为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费用肯定会落到上市公司的头上,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状下。由此推测,流通股股东也是其买单者之一,对于目前流通股股东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价支付”改革,凭什么还要让流通股股东再为此买单?所以该费用必须要让非流通股股东承担。
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必然要付出代价,但若漠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忽略两类股东出资不均的历史事实,进行利益输送、另有它图和名不副实的高成本,绝对不能让中小投资者承担。
笔者认为,若按照“对价支付”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并不能获得预期的“补偿”,反而会沦为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圈钱的受害者。同时这场改革,也会为保荐机构捞取股权分置“国难财”提供良机。反而那些对中国股市长期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流通股股东,却得不到任何好处,得到的“对价”送股未必是一个馅饼,或许是扭曲将来股市整体价格体系的一个陷阱。同时,上市公司高成本的支出不会给公司增加任何支出回报。
而在这个过程中,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是处于博弈状态,要界定得失多少,就必须要看其方案本质。现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的“对价支付”方案在笔者看来,其送股的份额并不是给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而只是用于支付或换取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交易费用”,只是一个偷换概念的“送股补偿”,这对流通股股东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而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其持有的股票就成了可以随时流通的流通股,其“纸上富贵”就会变为现实财富。
如果这是在尊重历史事实、在两类股东充分协商下和顾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其流通转让、“非转流”改革就属于合理的市场举措。反之,则不可避免某些非流通股股东急于变现的恶劣情形。
目前愿意付出高额成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在笔者看来,除了响应国家改革的号召之外,还有另外几种情形存在的可能性:一、有些公司主要是为了再融资,愿意折股权分置改革的“小本”而逐再融资圈钱的“大利”;二、有些公司是为了在“全可流通”的状况下进行疯狂送股派现,以达到用更多的流通股来弥补改革成本,“G三一”就是明显的例子;三、有些国企在改革的过程中,通过给保荐机构高额的中介费用和给某些机构神秘的公关费用,以完成利益输送,其改革地目的是为了牟取改革之外的东西。
清华同方试点的例子告诉市场,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公关费用、宣传费用等都是一项巨额花销,同时保荐机构的中介费用也是一笔数目不小的支出。虽然这些费用都是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而花销的费用,但必须要注意压缩改革的成本和费用支出,防止保荐机构和证券信息披露的垄断媒体捞取股权分置“国难财”。
首先,应该进行公关和宣传等费用成本压缩,如果上市公司在设计方案时是充分考虑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且改革方案进过了双方股东的讨价还价、充分协商和沟通之后,其改革的成本肯定会低于“卖方市场”原则的强卖方案,两类股东都相互认可的改革方案就可以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简要的进行通报,并直接在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进行完整公开公布,没有任何必要将其设计得让普通投资者看不懂的“理论方案”,花销上百万费用公布在垄断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如果打破这样的“潜规则”,不但可以给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节约宣传、公关等费用,也同样可以给IPO和再融资过程节约成本,从而上市公司的费用支出就会有所降低。
另外,保荐机构在股权分置试点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也应该大幅降低,而不应该是目前200万至400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如果这样收费,保荐机构做3家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就相当于做一笔IPO项目。笔者认为,解决股权分置花费的精力和实际劳动成本根本就不值这么多费用。如果他们按照目前市场传闻的标准收取高额费用,就应该将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若将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可流通”公司出现造假、权利寻租、欺骗流通股股东等黑幕,保荐机构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从目前公布的各家试点公司的方案来看,保荐机构设计的方案大多都是采取对价支付的手段,各家保荐机构基本都是“照猫画虎、照葫芦画瓢”,明显缺乏创新,而且有的保荐机构将极为简单的送股对价搞得异常复杂,要搞得让人看不懂,以体现他们的价值。
从实际的需求上,保荐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当中,职责非常的简单,就是充当一个协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桥梁,让两类股东进行理性、充分的“讨价还价”,然后综合、设计出两类股东都基本认可的方案,再上报、公布和实施改革。
但现实运作的情形并不如此,上市公司掏钱请来的保荐机构,他们都错误的认为自己是被大股东请来的,因为大股东“一股独大”,大股东说了算。所以在“中介”过程中,不但不能够客观的解决问题,反而处处为非流通股股东着想,通过各种所谓的方案来“算计”流通股股东,这样的中介机构,应该改变执业态度。况且目前是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股权分置的造成虽然是历史的原因,但是以前的承销商也是该历史问题的始作俑者,他们在IPO的过程中已经收取了高额费用,现在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刻,虽然不用让他们承担历史责任,但应该要求他们负点历史责任,义务性的承担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进行象征性收费,而不是像目前这样捞取股权分置改革的“国难财”。
因此笔者建议,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对打着改革旗号进行“歪门邪道”、另有他图的改革成本应该严格控制外,还应该对费用产生的根源进行限制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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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