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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
本报讯(记者陈光)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批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批复》规定,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应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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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