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FRI-DRC)主办的第二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2006年4月22-23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此论坛主要围绕金融开放背景下的市场改革与企业治理这一主题展开,搜狐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频道作为联合承办机构为论坛做了独家网络直播,以下是从现场发回的报道:
袁力(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本来这个发言是由保监会的副主席
来做的,今天委托我来发言。原来的题目是开放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的自主创新和风险管理,这个题目我不是很熟,没有负责这方工作,所以今天就保险业治理结构方面的情况谈一点看法。
当前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深化的重要阶段,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这表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险业是现在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为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机构,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都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机构的指导意见。最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公司相继改制上市,完善治理结构已经成为下一步深化保险企业改革的一项中心工作,下面我就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深刻的国内外背景。当前,中国保险业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项基础性、关键性的工作来抓。首先,保险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六大以来,保险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国有保险公司已经顺利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公司已经成功在海外上市,其他县有的股份制公司也都先后引进了外资参股,加快了自身改革的步伐。
通过前一阶段的改革,保险公司在体制、机制方面应当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下一步为了进一步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的问题就成为摆在面前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切实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心,努力把保险公司改制推向新的阶段,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背景,所以第一个就是国有公司改制已经完成了,完成的同时有许多大的国有公司在海外也都上市了,股份制公司相当一部分引进了外资参股,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体制发生了变化,机制能不能发生深刻变化,治理结构已经成为一项核心工作。
其次,保险公司的发展已经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十五时期,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去年底,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是2002年的2.4倍,保险业的资本金总量已经比2002年翻了两番,资本金扩大,说明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加强,抗风险能力也得到了加强。目前,我国的保费收入世界排名11位,比2000年上升了5位,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新的发展时期,相当逐步放弃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走向创新发展的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当前应当是从过去那种注重短期利益逐步向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向长远的目标和方向发展,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努力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起不断提高发展速度和效益的内在机制,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推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一个体制保障。
第三方面,保险监管面临新的国际趋势。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通过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共识。国际上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也高度重视。2004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在约旦年会上提出,把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纳入到保险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在维也纳年会又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列为与财务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的三大监管支柱之一,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已经成为国际保险监管的一个新趋势。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经营的行为也越来越复杂,保险监管工作的力量还不足,还需要发挥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内部机制作用,才能使保险监管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保险体系,切实提高监管效力。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特殊性,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这决定了保险治理结构与一般企业不同。第一,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金融企业,因此,从治理结构的目标来说,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既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既要注重追求利润和效率,也要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第二,保险公司是高比例负债经营,股东投入的资本只占公司资产的一小部分,它管理的被保险人的资产远远大于股东资产,所以必须切实防范股东或者经营者通过自身的便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三,保险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在产品的设计、定价、销售是基于大量的经验和假设,风险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因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尤其要注重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第四,保险属于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在国际上都是这样,任何国家保险都受到严格监管,因此除了保险公司不断完善自身,也要强调外部监管。
三,当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保监会努力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一是各股份制保险公司都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初步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三家国有保险公司改制以后,聘请了国际上著名的咨询公司设计了新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二是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对各机构的组织职能、议事和组织程序作出了规定。三是独立董事制度不断健全,目前有八家保险公司引进了独立董事,同时还有一家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专门委员会,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四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得到加强,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的效率,增强了防范风险的能力。五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开始启动,今年初,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做了总体规划,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内容、方式和手段,目前各公司正在积极贯彻这个意见,相关工作已经开展。
四,进一步深化保险体制改革,下一步围绕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进一步把治理结构工作做好,基本的思路是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强化内控和风险防范为着眼点,加强和完善外部监管,促使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所要做的工作:
一、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保险业投资回收期比较长,对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和承担的义务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当前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初期,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保险公司除了要提高效益,促进自身发展以外,还要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来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和较强的资本实力。因此,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十分重要。但是目前个别的保险公司的股东由于财务状况欠佳,资本实力不足,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要求,这就影响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下一步保监会将从三个方面继续优化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强化股东的义务。一是继续通过增资控股、规范上市等方式引入各类社会资本,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二是严格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要求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三是强化主要股东义务,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立法权益。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决策监督作用。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有的已经运作了较长时间,但是董事会的职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这在一些保险公司里面应该说反映得还比较突出。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特点,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董事会建设:一是明确董事会职责,从加强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对内控风险和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二是强化董事责任,董事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决策事项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董事对董事会决议依法承担责任,并且每年要做尽职说明;三是建立独立董事作用,独立董事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四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承担董事会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管人员的选聘和激励,从而强化保险公司人事任免和薪酬管理方面的作用。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内控,提高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健全运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则,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强化关键岗位职责,借鉴一些国家为人精算师作用的做法,我们要再保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参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等等工作,同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为了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减少违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险公司还应当设立合规责任人的职位,合规责任人要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监管机构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责任。三是为了落实和强化相关职能,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条件,建立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方面的部门。四是建立探索建立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是保险公司监管深化和发展的要求,最初保险公司主体比较少,国有保险公司占主要地位,市场监管是重点。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审批行政制度改革和扩大市场准入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监管逐步从市场监管为主过渡到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阶段,随着保险经营的日益复杂化,经营风险的加大,以事后处置为主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管重点必然要逐步过渡到对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进行事前监控,这就从客观上要求监理公司结构治理监管制度,使保险公司建立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
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这一概念的提出时间并不长,保监会将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探索方式和手段。一是通过审查和培训,加强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尽职审查和职业培训,不但提升经营管理队伍的素质。二是通过严密的报告制度,对资金运用、资产转移等重大交易进行监管,保险公司要定期向保监会报告公司内控、风险合规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及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通过这些情况使监管机构能够动态跟踪保险公司的管理和风险状况,从而把风险控制在萌芽和突发状态。三是通过治理结构检查,对决策机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公司进行治理结构专项检查,促使保险公司规范决策机制和有效的制衡,防止重大决策出现专断和失误。四是通过监管机构和公司双向信息沟通,对监管的约束,对治理的约束进行监管,保监会已经派出观察员,出席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保监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直接向保险公司的股东反馈对公司的监管意见,这种方式可以使监管部门和股东有直接的沟通,防止内部人控制。
从这几方面的实践情况来看,应当说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有了一些初步的尝试,迈出一定的步伐。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作为保监会来说还处在探索阶段,很多问题还并没有搞得十分清楚,下一步也需要我们一方面结合实际,另一方面还要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总的来说,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不断深化改革,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保监会将努力探索,积极推进,逐步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也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模式,以促进保险业保持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最后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