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 中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7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 都中院)提起诉讼。
    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下称:成商黄河)于2003 年9月及10月分九次向工行成都市东大街支行(下称:东大街支行)共计借款 8400万元。双方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九次借款的还款时间。
    2003年10月23日原告公司与成商黄河签订《担保协议书》,原告愿意为成 商黄河的贷款12470万元(包括东大街支行贷款84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于 2003年12月23日与被告中发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性质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合 同约定:被告对位于金牛区永陵路19号共五层、建筑总面积30741.82平方米的 房屋拥有所有权,自愿以该房地产中的1、2、3及5层面积20366.56平方米的房 屋进行抵押,作为成商黄河履行银行借款合同不能时向原告追偿的担保,抵押 担保范围为原告主债权1247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签订后,东大街支行向成商黄河支付了贷款本金8400万元。借款到 期后,成商黄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东大街支行于2007年1月26日 扣收了原告在银行的存款2725万元,原告履行了2725万元的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2725万元;折价、拍卖或 变卖被告公司的抵押物,以偿还原告为成商黄河履行担保责任而被银行划扣的 存款2725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目前,公司已履行完毕对成商黄河的逾期借款共计11601万元的担保责 任,均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3201万元已判决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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