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大非、小非减持行为明显增多。限售股锁定期满后,上市公司的大非、小非们出售、减持股份本是无可厚非,但是,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对《证券法》的规定缺乏全面认识,出现了“刚减持又增持”的交易行为。
    违法“炒股”连续出现
    今日,华神集团(000790)披露了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的情况: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接到第二大股东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通报,该公司已于2007年3月8日至3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华神集团”股票2,343,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至此,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已累计售出“华神集团”股票4,470,039股,截止2007年3月14日仍持有公司股份32,524,0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3月1日在减持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29000股。
    无独有偶,昨日,创兴科技(600193)公告称,限售流通股解禁后,公司股东厦门市迈克生化公司(减持前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2880.36万股,占总股本17.16%)于2007年2月16日至3月8日连续减持公司股票834万股,并另于2007年3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15万股。
    此外,天富热电3月9日也曾经披露,今年以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共买入12.44万股,卖出4.44万股,获得差价收益13.5万元。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主任肖律师对记者表示,股东这种“刚减持又增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短短几天之内,就有三家公司就此类问题发布公告,看来,要做好上市公司的股东,确实有必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
    《证券法》利刃高悬
    据介绍,相对于旧的《证券法》而言,去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及高管的股票交易行为增加了限制。
    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而旧的《证券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对比可知,新法明确了六个月以内买卖股票的短线交易的法律对象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并保证了当特定对象违反此条款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权力。
    收缴违法收益没商量
    对于股东的违法交易行为,上述上市公司坚决选择了“收缴股东违法收益”。
    华神集团今日表示,由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减持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29000股,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定,该笔股份买卖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华神集团所有。
    创兴科技昨日也披露,迈克生化公司在减持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规定,应公司董事会的要求,该公司同意将上述15万股公司股票买卖的收益1.01万元上缴归公司所有,并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股票。
    天富热电也在公告中强调,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目前天富集团已表示将在5日内把上述款项划至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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