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又是3·15。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所以,只要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还存在,我们都不能置身事外,都有话要说。
我们身边的消费侵权,经过多年的执法打击,有的屹立不倒,有的摇身一变,依然旧招照使,新招不断,仅记者们新采回的消息,就有很多典型,如“去年汽修投诉上百宗、无证黑店遭投诉竟‘走佬’”;再如“广州市消委会抽检各大饼店面包蛋糕,内在质量合格率仅57.69%”;还有“北京市场上发现鱼商贩为增加鱼的活动力,在水中添加含毒‘鱼浮灵’”等等。
这些损招烂招,轻者让消费者的“荷包”受损,重者威胁着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它使我们看到,侵权行为也在越发大胆和张扬。但一方面,权益保障的措施也正逐步完善。在今年3·15到来之际,“91600”全国短信投诉举报维权平台于14日正式开通,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维权增添一个简便顺畅的“通道”。
但是,总体俯瞰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状,还很不尽如人意。正如媒体所叹:消费者,你的名字就是弱者。的确,我们常见的是消费者权益遭到企业或部门的侵害,鲜闻消费者侵犯了哪个企业的权益。这就是通常的规则,势弱的、力小的才需要保护,比如少年儿童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国家立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本身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状况。所以,就有地方希望通过赋予消协执法权的方式,使消费者强大起来。然而,这与消协自治性质又有所悖,难以行通。
我们认为,保护消费者并不是让消费者本身强大起来。正如保护儿童的途径不是让儿童们变得坚强有力一样。即使再强大,一个个的消费者也难以抗衡有组织力量、有经济实力、有社会资源的企业和部门。关键是,要使侵害弱者的行为得到及时而严厉的“报应”。也就说,必须创造出这样一个“火炉效应”:弱者的权利如同烧热的火炉,不法之手一旦侵犯,便会烫手缩回。
何以达到这一境界?必须依靠完善而有力的法治,“火炉”的热和火,来自完善的立法与坚决有效的执法和公平正义的司法共同炽烤。事实上,这与广大消费者的意愿是不谋而合的。日前公布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50.9%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一般”;同时,51.2%的消费者认为当前行政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效率“一般”;而63.3%的消费者认为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非常必要”。此外,在消费维权中引入集体诉讼也是呼吁已久的。毋庸置疑,消费者之所呼,正是当前工作之所短。
每年3·15,都有一个主题。其实,3·15有一个永恒的主题,这就是:维护交易公平。可以说,消费维权的难易是市场交易公平程度的反光镜。消费,从本质上讲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一个买卖合同,买卖要讲公平。公平与否,不仅只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市场环境的健康和活力,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持久发展。所以说,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范经营者行为,具有多重意义。从国际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规律看,消费者保护发展到较高阶段,是经营者自觉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来。
综上所述,从严法伺候到自觉保护,完成这样一个蜕变,便是中国企业经营者的成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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