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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安乐死重要?无钱医治急迫!

  安乐死是有“社会约束条件”的。首先指亲人、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尤其是“政府救济”均已充分尽到了挽救生命的责任。而中国的现状是,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决非个别。

  可能谁都没想到,一个长期患病生活难以自理的女青年,在央视主持人柴静的博客上留言,希望能找一位人大代表帮着递交安乐死申请“议案”。

此事经网络“发酵”及媒体炒作,立即成为两会 内外的一个焦点话题。

  对这位身处舆论“台风眼”的不幸女青年,我除了表示同情外无言以对。但就安乐死这个全球性社会公共话题,我想结合中国国情谈点看法。

  安乐死既涉及法律,又首先涉及人类生命伦理。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久拖不决,矛盾焦点正在于法律与生命伦理的冲突难以调和。就在前不久,一桩安乐死公案震惊全球:英国男子斯蒂芬,不忍看到癌症晚期的母亲瓦莱丽忍受病痛折磨,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将她送到瑞士一家自杀诊所实施了安乐死。然而这名英国男子甫一回国即被逮捕。英国警方以“犯有协助自杀罪嫌疑”对其立案侦查,而斯蒂芬本人最担心的是,他可能会被指控犯有“一般杀人罪”,因为安乐死在英国为法律所禁……

  在中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关注安乐死并不构成新闻。仅去年两会上,政协委员赵功民就上呈过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他还认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只是个时间问题”。

  在中国要推行安乐死,我远未如像赵委员那般乐观。因为安乐死一旦开放,在特定的条件下,虐待、遗弃这类亲情沦丧现象有可能发展到极致。果真如是,无论如何,国家立法机关将难以承受舆论的拷问。

  尽管媒体尤其是网民对安乐死话题津津乐道,可多数人并不了解安乐死的真正含义。临床实践中,安乐死包含下述意思(1985年版《美国百科全书》):处于垂危濒死状态;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终止生命。假如拿上述条件作对照,上文那个不幸的女青年,就算中国已允许安乐死,也未必符合条件。媒体及网络对那个女青年个人要求的炒作,至少有点“跑题”之嫌吧?

  更重要的一点,安乐死虽说是当事人自愿提前结束生命的方式,但不同国家,其所隐含的“社会属性”乃至背后更隐蔽的“政府救济”职能是截然有别的。恰恰这后两点,在本次“安乐死事件”中,我至今没读到有哪家国内媒体予以了清醒的揭示。

  以上文提到的瓦莱丽为例,在英国尽乎完美的全民医保体制下,瓦莱丽想提前结束生命的唯一动机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可是,这在一个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即对某个“中国的瓦莱丽”而言,她想提前结束生命,可能首先包含着天价医疗费用无从承受——不忍心使子女们留下沉重债务的考虑。这也是一种“天下父母心”啊!

  这不是想当然——我就亲历过这样一件事:今年春节回乡时,儿时好友告知其父亲走了(老人去年9月因癌症住院时我曾去探望过)。到最后关头,其父坚决要求放弃治疗回家等死。因为老人不想再让他的家境不宽裕的子女再举债。我的朋友哭诉道:“老人的最后11天就光打吗啡针……”某种程度而言,这是不是另一种极度残酷的“中国式安乐死”呢?不妨设想,假如中国已允许安乐死,该老人也提出安乐死并得到满足,但其寻死的社会成因能与英国的瓦莱丽相提并论么?

  安乐死是有“社会约束条件”的。我以为,所言“条件”首先指亲人、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尤其是“政府救济”均已充分尽到了挽救生命的责任。而中国的现状是,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不堪承受天价医疗费用回家等死)的现象决非个别。

  炒作安乐死不当,会对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迄今认识还远未统一)产生副作用,使其中隐含的以“政府救济”为首的安乐死前置条件被人为掩盖。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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