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3月19日,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华氏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华氏资产)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 银河)先后签订了《业务处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就华氏资产与中国银河张 杨路营业部之间2004年一笔5000万元委托理财资金清偿事项达成以下处理意见 :
    根据中国银河重组方案,新成立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作为 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股份),并计划公开 发行上市。
    银河股份上市后,华氏资产可委托中国银河并在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将全 部权益股份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如转让价格低于5元/股,华氏资产有权要求中 国银河支付实际转让价与5元/股之间的差额;如转让价格高于5元/股,高于5元 /股的转让收益部分双方各得50%。
    未经中国银河书面同意,华氏资产不得在银河股份上市前,以任何形式将 其获得的银河股份权益股份转让给协议外的第三方。除了因中国银河重组需要 ,中国银河有权在协议签订后的六个月内将银河股份的权益股份转让给国有金 融机构的情况之外,中国银河要求回购银河股份的权益股份必须得到华氏资产 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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