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报说,今年以来,山西、河南、辽宁等省份连续发生多起恶意隐瞒矿山事故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通报指出,瞒报事故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延误了事故抢救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有的无视矿工生命,不及时组织救援,甚至封井破坏事故现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通报要求,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逃匿行为。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事故后逃匿的有关责任人员的缉捕力度。对瞒报事故当事人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报强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事故瞒报信息,要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注意保护举报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及时调查处理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切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加强巡回检查,坚决防止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坚决防止整合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对纳入16种关闭对象的煤矿,坚决关闭,不留后患。
通报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惩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以震慑和警示瞒报、逃匿行为。
《人民日报》 (2007-03-30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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