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丰华股份、海鸟发展民事赔偿案,已为法院受理并排期》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代理的股民诉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已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安排了开庭日期,均为5月23日。
丰华股份于199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615。丰华股份从2000一2003年间一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汉骐集团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红狮涂料的相关信息(重大诉讼案件、土地转让重大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未按期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等。因此,丰华股份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5年5月10日,丰华股份也公告了被处罚的情况。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7年5月10日。
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股民周某等二人正是根据丰华股份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丰华股份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合并580000余元,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鸟发展于199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634。海鸟发展从2002一2003年间一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临报中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2.7亿元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直到2004年8月27日才披露。因此,2006年10月11日,海鸟发展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海鸟发展也公告了被处罚情况。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8年10月11日。
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周老先生(非前述丰华案之周某)正是根据海鸟发展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海鸟发展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38000元,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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