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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中消协职能转变不宜“南辕北辙”

  经费来源和职能定位变革令中消协再次成为媒体焦点。据报道,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将告别社会筹资,其全年所有运营费用将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

  表面看来,享受“皇粮”待遇,将让中消协不必再为经费筹措而发愁,类似“欧典地板3·15标志”事件也将不再会发生。

伴随经费来源的落实,“中立而高效”将成为消协的特征。然而,这一切“美好”都只是一种幻觉。中消协的组织属性并没有因吃上皇粮”而发生质变,只是把以往隐藏的秘密公之于众,对于消费者而言,甚至意味着消费维权力度的弱化。

  事实上,消协组织名为一个民间组织机构,其实一直具有浓厚的半官方色彩。在体制上,它由政府职能部门改组演化而来,承担着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行政化倾向严重;在人员编制上,消协虽然名为非政府组织,实则拿着政府的工资,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干部由政府任命并听命于上级部门的行政指令,在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上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的沿袭。因此,消协自始至终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民间组织。

  正是由于消协的“四不象”属性,在既有的消费者维权方面虽也做出了一定努力,但总体效果却并不理想。多年来,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中,消协只是充当了调解人或给予道义支持,不仅从未直接代表消费者将侵权方诉至法庭,甚至就连作为利益关联人而支持消费者也鲜有所闻。

  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真正急需的是来自于民间和消费者内部的组织力量,能够直接代表消费者利益来平衡与商家的市场地位。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消协不仅没有选择彻底的民间化、独立化,反而是选择彻底脱离民间组织属性,成为政府事业机构。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而言,这无疑将是一个负面的变化。

  负面变化已开始得到显现。据报道,中消协在“吃皇粮”后,将不再定位于“受理投诉”的职能,转而以“消费预警”工作为主。这样的职能定位转变明显脱离了中国消费市场的现实状况,只会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恶化。

  事实上,所谓的“事前预警”往往只能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市场经济本就具有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使得对新产品的推出速度永远快于行政监管的力量。

  诚然,许多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组织是以“预警”为己任,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发达国家消费者组织“预警”职能的成功履行是有其前提的,那就是在这些国家,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十分健全,手续便捷,且对违法商家的惩戒也往往是致命的。因此,这些消费者组织可以淡化一线维权的职能,转而为消费者提供他们维权所必须的权威测试数据。

  而在我国,目前法律诉讼的交易成本较高,集体诉讼的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维权的真正困难在于事后的消费投诉与权力保障,在于如何对不良企业进行有效的惩戒,而并非缺少所谓的“事前理性消费”。更有甚者,中消协计划将维权活动按照属地原则交由地方消协组织负责,在商品销售全国化的情况下,所谓的“属地原则”只会让各地消协获得推诿责任的借口,跨区域的维权活动变成奢谈,消费者的事后投诉维权的条件又将随之而恶化。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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