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接到由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广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华地产)发来以下传真:
    1、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通化中院)2007年4月17日民事裁定 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裁定:将广华地产所有的座落在东莞市东城区南侧 面积9185平方米,地号(2005)第特357号等三处土地予以查封。
    2、通化中院2007年4月6日民事裁定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裁定:提取 被执行人公司在广华地产应得利润33495176.37元。
    3、通化中院2007年4月5日民事裁定书(2007)通中执监字第7号,裁定:驳 回第三人广华地产的执行异议。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均为因质量纠纷而发生的设备尾款等,涉及金额合计约160万元。该部分 涉诉事项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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