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批复同意豁免南京 医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陵制药(集 团)有限公司因拟在12个月内增加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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