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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屋维修基金炒股涉嫌违规

    房屋维修基金增值运作只能购买国债和组合存款沪房屋维修基金炒股涉嫌违规

    证券时报记者 李 沫 邬 敏

    本报讯 昨天,本报报道了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现身西飞国际华东科技广聚能源的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一事。
这部分近8亿市值的股票,三年前现身上市公司财报,但一直“休眠”至今。华东科技广聚能源的相关人士均表示,尽管做过努力,但均未接触到过这一“神秘”股东。

    为了揭开这位神秘股东的面纱,在电话、传真联系采访未果的情况下,昨日本报记者专门走访了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但截至发稿,一直未得到该单位的正面回复。

    房管中心:暂无正面回应

    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一位周姓工作人员在接待记者时表示,并不清楚管理中心是三家上市公司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一事。

    该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主管领导已于5月15日出差,大约月底才能回来,其他分管领导都无法就此事作出回答。该工作人员还称,由于分工的原因,他并不清楚房屋维修资金如何分配使用等问题,但他可以肯定管理中心作为上海房屋维修基金的监管者,其经办的所有业务都是根据市房地局的有关政策办理的。

    根据2000年颁布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商品住宅设立维修基金分为两种情况,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或不设立维修基金,这取决于购房人。维修基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之后,应当通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维修基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账户。

    房地产业内某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上海市内许多新建商品住宅虽然设立了维修基金,但并没有成立相应的业主委员会,这些资金因此由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监管,该中心极有可能是用这部分钱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记者在上海房地资源管理局查到一份由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2006年10月23日制作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年度归集和划转统计表》。该表显示,2004年资金专户归集资金33.01亿元,划转金额9.36亿元,余额23.64亿元,相当大一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事实上,从该表上看,每年都有20亿元左右的资金余额。

    律师:维修资金投资股票违规

    据记者了解,对于房屋维修一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国务院、建设部、财政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该部分资金的增值运作“限于购买国债和组合存款,不得用于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若违反规定挪用专用基金“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入市资金和深圳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性质相似,应该专款专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和增值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要求成立管理机构。”

    在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深圳市政府也明确规定,原则上,专用基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分别计入业主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专用基金进行增值运作,增值方式限于购买国债和组合存款,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上述工作人员所指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13日发布并施行的《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上述房地产业律师则强调,管理中心如果要用监管的维修资金进行投资, 首先要取得相应的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当属于相关授权业主,目前的法规中缺少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修订完善。

    广东恒通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认为:“由于房屋维修基金是涉及到民生问题的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即使要采取增值行为,也应该稳健投资,显然不应该进入股市这种高风险市场。”

    从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来看,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最早亮相财报是2004年三季度,当时上证综指只有1400点左右,而目前该指数已经上到4000点。

    “虽然管理中心的这批股票投资赚了钱,但此举违规的性质并不会因此而改变。”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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