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 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13日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中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两种途径方便、顺利地得到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查询、了解环保部门公开的,包括有关污染物减排、有关企业违法排污等等环境保护的一些信息。
第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包括有关污染物减排及其在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我想主要可以有这样两个途径来得到环境保护的信息。
张力军介绍说,为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顺利地得到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今年4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这个办法将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地公开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质量状况等17类政府的环境信息。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环境信息,环保总局在《办法》里做了一些要求。
一、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并且能够做到及时更新。
二、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你申请,按照正常15天可以答复,通过履行程序延长一次以后,最多也只能延长15日,所以最长一个月内应该得到信息的答复。
四、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
五、对不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我们这个《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从法规的角度上,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准确、及时的获得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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