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过激维权事件、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和社区和谐,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从今年3月开始,率先尝试聘请社区民警等公职人员担任业委会委员,该做法在业主和网友中引发了争论,有关人员质疑:社区民警和社区工作站人员不是小区业主,为什么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南方日报》6月13日)
这种质疑合理合法。
所以说,社区民警和社区工作站人员,只要不具有本小区的业主身份,就不能成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这是毫无疑义的。
业主委员会是个自治性的群众组织,自治自律是它最基本的特点,它代表业主利益,充分发挥业主的自主权与能动性,进行自治管理。它通过业主大会订立规约,来管理本区域内的日常事务,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与物业企业抗衡,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正因为它是一个自治组织,所以它内部的事务就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将社区民警派进业委会,不管其动机如何,都是典型的公权力干预私权力,妄图按照有关部门的意志来控制业主委员会。
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管理一直是公权独大、一统天下的格局,因此,一旦出现什么新情况,管理者自然而然地会想到插手、想到干预。这实在是个简单思维,更是一个危险的开始,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私权受到更多保护的今天,公权频频侵入私权领域,绝对不是一个好兆头。因为,今天我可以用堂而皇之的名义来干预私权,那么明天就可以用更加冠冕堂皇的理由来限制私权,甚至剥夺私权,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管理者既然已经发现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经常出现过激行为,那么为什么不能仔细分析一下何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吗?是业主蛮不讲理吗?显然都不是。在当前的境况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相比还处于一个相对弱者的地位,他们缺乏抗衡的能力,在得不到有效帮助的情况下出现过激行为也就不足为奇。因此,作为管理者,不是派人入驻,而是应当对业主,包括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管理部门发挥作用的正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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