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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悬空的刑罚

  本报记者 陈欢 上海报道

  律师质疑,现在矿难、生产责任事故,都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何重大飞行责任事故,就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如果生命只是一种等待……”桂亚宁的手机彩铃在空荡荡的房间回响,但是,她等的那个人,永远都回不来了。

  陈苏阳———桂亚宁的丈夫,复旦复华公司总经理,在2004年11月21日,和失事的B—3072号东航班机一起,永远的留在了包头。

  如今,已经两年半过去了。桂亚宁陷入了持续的等待中,等待那个永远都回不来的人,也等待一个说法———2007年6月5日,桂亚宁联合27位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向公安部、民航管理总局公安局等部门举报东航11121包头空难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55条人命去了,却没有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合理吗?”桂亚宁问。

  调查结论

  “包头空难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遇难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霄洛说。

  2006年12月21日,事故发生整整两年后,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通报了“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通报的调查结果有200字:事故调查小组认定,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小组还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虽然结论非常简短,但是这200字却证实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包头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

  同时,调查组还宣布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从东航董事长李丰华到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维修基地电器工程师徐飞等12人,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追问

  “包头空难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涉嫌我国《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赵霄洛律师表示。

  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头空难导致的结果是机毁人亡,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的规定,死亡人数40人及以上和航空器失踪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包头空难死了55人,飞机坠毁,基本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赵霄洛说。

  但是,问题在于,重大飞行事故罪还有一个因素———航空人员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这一条,由于调查小组至今没有公布调查报告全文,所以无法确认。

  调查小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机翼上霜冻导致污染,起飞前没有除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是否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起飞前没有除霜是否也违反了相关规定?”赵霄洛律师分析说,“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就涉嫌刑事犯罪。”

  调查报告至今没有公布,但事实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调查报告早有先例———2000年武汉6·22空难的调查报告和事故原因分析就全文公布。

  而公布的事故报告中,12名受处分的人员中,竟然没有“签派员”。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所言,“飞行放行单是放行航空器起飞的依据。每次放行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和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员(代理人)都必须在放行单上共同签字,方能生效”,“凡遇下列情况,禁止放行航空器: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没有除净”。

  “民航飞机起飞前,机长和签派员要共同在放行单上签字,若两人有不同意见,以安全系数高的一人意见为准,也就是说,有一个人不同意飞就不能飞。”一位航空业人士表示。

  “12名受处分的人员中,竟然没有签派员,那么,MU5210航班起飞前的准备工作肯定是不充分的,既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又造成了机毁人亡的后果,完全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的要件。”赵霄洛律师说。

  刑法第131条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悬空的条款

  1981年以来,中国民航共发生20起空难。其中,数起被认为是责任事故,但是,却没有一个相关责任人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山西航空IL14航班在临汾因超载导致机械故障,44人遇难;1992年通用航空YK42飞机南京起飞时,水平尾翼处于错误的起飞状态,爆炸起火,106人遇难……

  “现在矿难、生产责任事故,都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何重大飞行责任事故,就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呢?飞行是危险系数极高的活动,如果责任人没有责任心,事后也不追究责任,怎么能让相关人员起警惕心?”赵律师说。

  “刑法中有不少这样的条款,重大飞行事故罪也是其中之一。被悬空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专业性太强,事故原因、责任判定、区分等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一般刑事部门不具备这个能力。”

  年初以来,赵霄洛律师曾向包头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举报,但是,这些公安局均表示由于管辖和专业能力的原因该事应该由专门的公安局———民航管理总局公安局管辖。

  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矛盾即:民航管理总局公安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同属民航系统,包括事故调查小组,也是由民航调查总局派员参加,12人的处分结论既由他们得出。让民航自己调查自己,这显然并不合情合理。

  目前,我国铁路、民航等部门拥有自己独立的公安系统,这是在建国之初,考虑到这些系统运输的跨区域性、不稳定因素多等,模仿前苏联的建制而设立的。

  “我们认为,此事应该由事故发生地———包头公安局或者被告所在地———上海公安局牵头侦查,从民航总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进行责任认定,让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确保今后的飞行安全。”赵霄洛律师表示。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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