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进行民事索赔,不再需要证监会、财政部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做前提了。而这一前提曾经让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逃过一劫。
从6月15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剑指会计师事务所
2003年颁布的《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证监会、财政部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这一前置程序。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明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规定更多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前置程序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陈述行为更多地只能由政府部门来监督。
“可以说,前置程序对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设置了障碍,法院可以以没有这一前置程序为由拒绝受理投资者的索赔。这使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不认真出具审计报告,漠视自身的责任,因为它们认为不会被追究。”郑明伟说。
而按照新的规定,除非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身在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中没有过错,否则将以过错推定。
对此,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认为,新法律解释的出台对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会产生威慑作用,这将大量减少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
“曲线诉讼”成现实
这一法律解释并没有涉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股民如果以上市公司为被告提起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仍然需要证监会、财政部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作为前置程序。一直对前置程序持反对意见的严义明对此感到十分遗憾。“事实上要求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需要政府部门的生效判决,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严义明称。
但是郑明伟和严义明均表示,如果股民状告会计师事务所胜诉,可以以此作为前置程序状告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必须对虚假程序承担连带责任。
这类似于对上市公司的“曲线诉讼”。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新的法律解释对上市公司也将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爱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新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新规成索赔加速器
2002年以来,约有近30家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其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约有7家,包括东方电子案、锦州港案、生态农业案、银广夏案、嘉宝实业案、科龙电器案、ST九洲案等,但受理过程都无一例外地让起诉的投资者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原因就是行政处罚这一前置条件拉长了诉讼的受理过程。
更有很多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而难以将这些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2006年6月份,严义明曾以虚假陈述为由将德勤告上法庭,法院以未有行政处罚这一前置程序拒绝受理此案。2005年6月,ST九洲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亦因类似理由遭遇搁浅。
“我相信,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使投资者诉讼虚假陈述的案件比之前增加不少。”严义明称。
陈洁 赵丽霞/文 王晓莹/图 李烝/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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