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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00086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印股份

  股票代码:0008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湖西路56-58号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第二节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司法判决及裁定事项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于2007年3

  月15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注: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的法人股23,956,229股份为无效登记。二、确认上述第一项23,956,229股股份扣除原告第一大股东广东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代垫的股改对价6,921,577股后,剩余的17,034,652股份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的2836名实际出资人所有,该2836名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的股东。”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茂名中院于2007年6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40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40-1

  号》(以下简称“裁定书”),具体协助执行及裁定内容如下:“一、现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注:指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注: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法人股23,956,229股中的6,921,577股过户给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归还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二、扣除上述应偿还得对价后,上述72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股份

  17,034,652股,其中的16,002,499股过户至艾少林等2544名实际出资人名下。三、执行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后,72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

  1,032,153股为艾云等292名实际出资人所有,因上述292名实际出资人尚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有股份数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二)司法裁定执行完毕后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情况

  1、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茂名中院于2007年6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办理完毕上述股份过户。

  2、海印集团不属于本次裁定涉及的72家发起人法人股东。因法院裁定将72家法人中的6,921,577股过户给海印集团作为归还的股改对价,故受本次裁定影响,海印集团持股增加6,921,577股,持有股数28,187,6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34%。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签署日期:2007年7月5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2、《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40号》

  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1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省茂名市环市西路61号

  限公司在地

  股票简称海印股份股票代码000861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

  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湖西路56-58号

  人名称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

  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务人是否为

  是√否有√否

  公司第一大股上市公司实

  东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权益变动方式

  间接方式转让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因股权分置改革代垫对价股份的偿还,导致持股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21,266,070股持股比例:19.11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变动后数量:28,187,647股变动后比例:25.336%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

  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是否√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签署日期:2007年7月5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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