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75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以这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意见。同时,要求公司内部董事及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杜绝一切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谢志华赵春明迟国敬
200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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