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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就是身份歧视

  劳动,本是没有身份差别的,但在很多国有企业,它却深深地刻上了身份的印记。时下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10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就“同工同酬”调研了43家大型国有企业,发现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在很多用人单位,这成了劳动者的奢望。那些通过社会招聘的“编制外”的员工,他们之间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但是和那些“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相比,他们就谈不上按劳分配了,而是按身份分配。做同样一份工作,正式工和非正式工,仅仅因为身份的不一样,劳动报酬就相差好几倍。

  编制内、编制外这种奇特的双轨用工制,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分配。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就业环境下,享受正式工待遇的员工可以出工不出力,甚至连开电梯这样简单的事也可以招聘临时工来替代完成,但他们却拿着高工资、高福利,一个电厂的正式抄表工,年薪也可能达到10万元。而那些临时工,干的是脏活、累活、正式工不愿意干的活,所谓的高福利与他们无关,高收入更是像个诱饵一样,鼓励他们卖力苦干,像是在说:再多做些苦力吧,等进入了编制内,工资就一样了。

  企业特别是国企之所以青睐用工“双轨制”,一方面是出于理性经济人的需要,它可以通过签订不同身份的劳动合同,比如固定工、合同工、聘用工、临时工等待遇各异的合同,以压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转型时期保留着的计划经济尾巴。在劳动合同制推行后,我国废止了“临时工”的用工概念,但在市场的催生下,又出现了合同工的新概念。旧有的固定用工机制尚没有完全打破,在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又出现新的用工形式,便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双轨运行”局面。

  但无论用人单位出于何种原因,同工不同酬都明显地带上了一种身份歧视的色彩。岗位是因职业工作而设的,而不是为不同身份的人而设的。同理,在同样岗位上做同样工作的人,不应该有着身份上的区别,大家都是劳动者,理应公平对待,而不能人为地认定一部分人(正式工)比另一部分人(临时工)优秀,所以得到的报酬就高。

  也许,我们可以将用工双轨制下的同工不同酬归之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体制阵痛,但市场化已经开始这么长时间了,阵痛依然没有得到改善,这就不是市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了。制度是人设计的,即便我们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清除这种不公平,也该有理顺的倾向才是。遗憾的是,先有《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接着新近公布的新《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确认。体制转轨的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似乎预示着同工同酬的实现还有一段路要走。

  如果说城乡户口二元制是身份划分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就是这种不平等在经济生活中的延续。历史遗留也好,转型阵痛也罢,让岗位工资回归其内在价值,实现同工同酬,这是最起码的公平体现。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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