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已正式列入证监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昨日,证监会首次公开对外明确,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中增加了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而此前,非上市公司的监管法规为空白。
证监会是在昨日披露的一份名为《加强证券期货法律体系建设保障资本市场稳步健康发展》的报告中做出上述表态的。
“(证监会)积极探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制和分级负责的持续监管制度,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法律制度。”报告在披露证监会今年立法项目的安排时称。
据悉,监管办法将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一直处于监管的模糊地带。近年来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让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呼声日渐高涨。
2006年颁布的新《证券法》正式把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责赋予了证监会。其后,中国证监会于去年年底正式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此举暗示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正式纳入法制轨道。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证监会尽快研究制定管理规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今年3月,监证会主席尚福林在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5月,各地证监局开始了对辖区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摸底调查。
此外,证监会昨日透露,《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4件行政法规的送审稿已经报请国务院审查。另外,证监会正在积极地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做好《期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作者:赵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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