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玉航
    一年一度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已经拉开帷幕,虽然中报没有年报那么关键,但目前是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大面积进入流通市场的重要一年,其公开、真实、透明与否关系重大。
    过去,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打击和研究的重点。今年是我国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制度的第一年,通过对2006年、200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研究发现,一些上市公司本已是退市边缘却能奇迹般地重组复活,一些本没有融资条件的公司其财务数据一下拉到了可以融资的条件。可以预见,在众多非流通股进入流通之时,为了利益的变现进而选择一高价位减持,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再次铤而走险粉饰中期报告,因此,目前阶段打击粉饰中期报告的行为有必要加强并且从重处罚。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版半年报准则”,其中涉及股权投资信息、股权激励制度、未使用募集资金状况等要求重点披露。从这一点来看,这是加大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监管的一个重要信号与补充。但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在股票发行、中介机构等相关完善上仍有一定的缺陷,需要从制度和监管、法律制裁上加大对造假的打击力度,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特别重要。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
    笔者建议,首先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加强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无疑也是重要的防范手段。在防范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新《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较轻或不一致。二是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因而应相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股权投资及相关细节的要求,会使上市公司更加透明;股权激励政策也需要会计师分析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研究发现,目前处于高利润率的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其财务报表易粉饰的频率较大,其利润与亏损的调控明显反映出经营业绩的不正常增长或减少,对于类似行业,建议管理层加大对其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公开性的监管力度。
    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的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也存在较大的粉饰行为,本来数千倍的市盈率通过重组、题材其一跃为业绩优良的公司,但从母公司资产来看,未必都是优良资产。资产的高评估,人为的“拉郎配”,都会体现在利益即将兑现的非流通股进入流通之时,因此笔者建议管理层应加大对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打击力度,这是对中国投资者负责、使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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