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
挪威巨灾保险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商业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较低。挪威于1979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其主要特点是:1.在挪威境内开展火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是该基金的成员。2.由保险公司来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并负责赔偿事项。3.巨灾风险的赔款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日本巨灾保险体系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和政府财政支持。1964年6月新泻地震后,日本政府于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要求住宅必须对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风险投保保险,并逐步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特点是:1.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属于强制性投保的险种。2.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的50%由政府再保险。3.家财地震险不考虑赢利,其费率厘定不含利润部分。4.家财地震险保险金额由最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30%发展到目前的50%;一次地震全国总赔偿限额由最初3000亿日元发展到目前的37000亿日元。
西班牙于197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由政府对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弥补农业保险带来的亏空,而保费由农民负担一半,政府补贴一半。凡是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受灾后政府不给予任何援助。现在西班牙38个农业保险公司,全都自负盈亏,经营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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