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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超限 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有待规范

    □本报记者 徐国杰 上海报道

    自从市场去年复苏以来,基金业发展迅速,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8万亿元,基金公司的股权也日益增值,颇受投资者的追捧,频频以高溢价成交。

但在这波基金公司股权交易热潮中,也有基金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违规之嫌,亟须纠正。

    出资超过限制

    上海一家内资基金公司其股东结构曾经历多次变更,据该公司介绍,截至目前形成三家股东持股的格局,其中一家国字号大型公司出资比例为70%,其余两家股东分别出资20%及10%。乍看之下,这一结构似乎稀松平常,但实际上该基金公司这一股权结构与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之处。

    有关基金公司股权结构的规定见于2004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从上文可以看出,该办法只对基金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禁止股东代持股份等,并没有对基金公司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作出限制。

    虽然管理办法没有明确,但是在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基金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通知》第七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9%执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

    换句话说,合资基金公司的中方股东持股没有受限,但内资基金公司就需要遵守这条规定,即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49%,与此对照,上述这家内资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就显得不合规定。

    法规也需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家公司股权转让最终结果仍没有变化,那高达70%的出资比例显然有违规之嫌。

    中欧基金翁嘉鸣就此指出,要解决这一问题,似乎只有两条途径,其一便是修订完善相关的法规,取消这一持股限制。随着基金业发展一日千里,许多旧有的规定也应与时俱进,加以完善。有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随着基金业发展,监管体系日益成熟完善,许多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各项流程都已达到一定水准,而且既然合资基金公司中方股东可以不受49%这一持股限制,那也理应对内资基金公司股东一视同仁。

    如果法规暂时修订不了,那剩下一个办法只能是该公司股东就出资比例作出调整,大股东转让一部分股权以符合法规的要求。但与此同时,也会滋生另一个问题,大股东既然看好基金业前景,势必不愿出让股权,即使出让部分股权,有可能也会转让给私下有千丝万缕关系的企业。事实上,代持股权这一现象在业内并不少见,南方一家基金公司此前据传遭到调查,其中一项重要调查内容便是其股东有代持股份之嫌。在这个背景下,业内人士认为,首选还是听取业界意见,修订完善法规,内外资基金公司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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