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债回购制度在保障市场融资功能的同时,也具备了更为规范的运作程序史丽资料图证监会提出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思路: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各方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活跃回购种类,加快建设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交易结算制度,力争将交易所债券市场建成安全、高效的市场。
⊙本报记者 周翀
国债回购制度改革顺利完成。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昨日表示,这为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夯实了基础。证监会将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各方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活跃回购种类,加快建设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交易结算制度,力争将交易所债券市场建成安全、高效的市场。
经过一年多努力,在证券监管系统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下,至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老国债质押式回购所有品种终止交易,余额全部到期并正常完成交收。同时,新国债质押式回购业务运行平稳,完全实现了取代老回购的目标。至此,历经14年运行的老国债回购业务压缩完毕,在证券公司常规监管期到来之前,老回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全面解决,新的制度得以确立。
据悉,在摸清市场风险底数的情况下,证监会采用了在保证市场稳定的基础上分步推出新回购、逐步压缩老回购,通过一个新老并行阶段最终实现顺利转轨的工作方法,对国债回购制度改革确定了先易后难、分步到位、配套实施、稳步推进的改革原则。“新老国债回购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实行简单的一刀切。考虑到已开展的国债回购业务中尽管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但大部分仍属于合规的正常业务,因此如果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处理,很可能导致部分问题资金链断裂从而严重影响市场稳定,形成新的市场风险。”业内人士评价说。
经过一系列配套措施的组合运用,逐步建立起来的新国债回购制度在保障市场融资功能的同时,也具备了更为规范的运作程序。例如,通过建立质押库以及按账户申报交易等制度,券商挪券通道被切断,从根源上可以做到防范挪用、串用风险;通过交易系统对回购交易申报进行前端检查,从技术上对挪用行为予以了限制;通过推出投资者债券查询系统,在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同时,形成对挪券行为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新机制保障促进了国债回购市场的发展,新回购业务推出以来交易平稳活跃。从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新回购市场日均未到期融资额从18亿元增加到227亿元,日均融资额从4亿元增加到64亿元,完全实现了对老回购的替代。
可以说,新的机制保障了国债回购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了“新老交替”目标的实现。国债回购制度改革的成功,为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夯实了基础。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将抓住这一契机,积极组织交易所、结算公司,协同有关部门,力促安全、高效的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以适应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改革策略 国债回购改革“三步走”保证平稳过渡
作为市场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国债回购经过10余年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到2004年底,未到期回购余额(融资量)约1082亿元,参与机构上百家,其中大部分属于合规的正常业务。
为保证市场资金链条,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为国债回购制度改革制定了“三步走”的实施策略。
首先,推出新回购并在规则上实施“新老划断”,老回购老办法,新回购新办法,以维护市场资金链和稳定运行。“新的国债回购是必须推出的,这既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不能再按老办法办事,也是制度演进的需求,因为老制度毕竟暴露出一些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因此,监管部门采取了对新挂牌的质押式回购实行新规则,老回购继续实行原有规则的办法。这既可以使正常的融资业务继续运转,维护资金链和市场稳定,同时,又能够在新回购市场取得一定发展的情况下,再加大对老回购市场份额的压缩力度。”业内专家认为,实践证明,这种改革路径是符合实际需求,经得起考验的。
其次,对老回购采取“先降温,后撤火”的压缩过渡方案。为减缓压缩老回购给市场造成的冲击,确保压缩措施不会引发市场风险,监管部门采取通过不断扩大新回购业务、明确市场预期的做法,引导市场参与者逐步减少老回购交易直至全部压缩完毕。
最后,在压缩老回购的过程中,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理。老回购市场主体多、回购融资诱因差别大,为此,监管部门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压缩方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其中,重点加强了对高风险证券公司回购规模的压缩工作,要求公司结合重组工作压缩老回购,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调其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在结算系统平稳运行基础上,加快了老回购压缩进程,为新老制度顺利并轨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革背景老国债回购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
国债回购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开办的以国债现券折算标准券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品种,其目的在于发展我国国债市场,发挥国债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证券市场提供新的投融资方式。十几年来,国债回购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对国债顺利发行和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3年以来,证券公司历史积累风险相继爆发,部分证券公司为实现融资,违背国债回购中不得擅自将客户国债用于回购融资等相关规定,违规挪用客户国债并通过国债回购进行融资,既侵犯了客户权利,又形成较大的市场风险。同时,国债回购风险的存在也说明,国债回购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违规行为有可乘之机。
为及时化解这一风险,彻底杜绝违规挪用行为,证监会组织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认真研究论证,提出了新的国债回购制度改革思路并按照稳妥有序、分步实施、新老划断的原则形成国债回购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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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秀巧)